何汶倓
(中国海洋大学,山东 青岛 266000)
客观来讲,伴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司法纠纷的内容和表现形式也越来越多。我国律师制度自20世纪70年代末正式恢复,近年来取得了重大发展进步,也拥有众多综合素质较高的持证从业人员。但随着近年来社会发展节奏的加快,律师行业服务竞争的加剧,加之律师在调查取证过程中面临的一些制约等实际情况,都对我国律师今后从业的空间和环境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笔者认为,律师作为推动社会民主进程的力量,理应在不断调整从业理念和服务品质的同时,得到相关部门更多关注与支持,才能促进行业良性发展。
客观来讲,律师要承接服务时,必然要对事件的发生、发展进行调查取证,才能更好地准备真实材料,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举证自己的观点,维护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但是目前的《律师法》中有明确解释,律师在调查取证过程中,需要征得被调查人的同意。而这一点,在现实中就是很大的阻碍,律师作为另一方的代表,在关系上是被调查一方的对立面,且司法解释赋予了被调查人拒绝接受律师调查取证的权利,这就使得一些调查无法推进。又如,在经济纠纷案件中,必然会涉及对于企业工商信息、税务信息、银行流水等经营状况的调查取证,但是这就需要律师出具司法机关授权的相关材料,这些烦琐的过程使得律师在调查取证的过程中消耗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还经常遇到其他调查取证中的阻碍,这些都对律师的工作带来了极大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