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 宵
(澳门大学法学院,澳门 999078)
近年来,以裁定驳回起诉处理类似违反公序良俗的案件多有发生。
如浙江“包养协议”案。2008年5月,浙江杭州市民张甲(男,已婚)与女方当事人张乙(未婚)订立《双方协议》并约定:男方借给女方70万元,用于按揭购买杭州市某房产,女方承诺一生做男方的情人。若女方违反协议则返还70万元及按揭款,若男方提出解除情人关系,则女方有权将该款抵作张乙方的精神赔偿和生活补助。2009年2月,二人关系破裂,张甲将张乙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双方协议》无效,并要求对方归还用于购房的借款。该案一审法院认为,原被告订立的协议违反了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损害了社会公德,破坏了公共秩序,应属无效行为,张乙返还张甲人民币70万元。二审法院推翻了一审判决,认为双方当事人行为违背了社会公德,损害了社会的公序良俗,法律不予保护。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并裁定:撤销一审判决,驳回男方的起诉。[1]
又如:山东商河县杨某承诺为李某的孩子办理进城就读手续,收其请托费用2万元,之后事未办成诉至法院。因此行为违背公序良俗,法院依法判决驳回起诉。[2]
再如:一些商家采用毁人三观的恶俗、低俗字号或者广告文案,令人瞠目——“叫了个鸡”索赔诉请被法院以违反公序良俗驳回。[3]如此等等,数量众多且引起了社会关注。
考查这些以公序良俗原则裁定驳回起诉的案件发现,在法律适用上存在诸多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