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庚泉
(吉首大学,湖南 吉首 416000)
生态犯罪中我们首先要了解生态系统是什么,生态系统是指自然界里由生物群体和一定的空间环境共同组成的具有一定的结构和功能的综合体系。生态的破坏对于生活发展的影响至关重要,所以要遏制生态犯罪对于生态带来的冲击。
在我国刚开始有保护环境的意识时,环境犯罪是我国在当时流行的说法。环境犯罪是指自然人或法人违反环境保护法规,故意或疏忽地不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破坏生态环境和生态平衡,或者故意超标排放各种废弃物,造成严重破坏或严重损害的以及抗拒环保行政监督,情节严重的行为。环境犯罪更注重保护人类自身的生命财产法益,而渐渐地生态犯罪的概念被引入到我国相关的生态研究中。生态犯罪是指违反国家生态保护法律法规,在生态环境或相关的开发利用活动中,实施破坏生态环境,严重危害生态安全的行为。[1]人们越来越意识到我们不是生态的主宰者而是依附于生态环境存在的,我们是自然的一部分。所以,环境犯罪与生态犯罪的内涵意义并不趋同,生态犯罪更偏重对于生态的保护,更注重生态可持续发展的问题。[2]
1.具有犯罪主体广泛性的特点,对于生态犯罪来说犯罪的主体比传统的犯罪观念中多了国家这个概念,在我国犯罪主体一般概括为自然人、单位(或法人),而在生态犯罪中主体除了包括自然人、单位(或法人)也包括国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