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中揭开公司面纱的相关规则

2021-11-24 19:59:24赵梅
法制博览 2021年36期

赵 梅

(四川章天律师事务所,四川 成都 610000)

2016年1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变更追加规定》),该规定创新性地在执行程序中建立了“揭开公司面纱”的相关规则,债权人在执行公司财产时,在满足特定的情形下,可以直接追加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变更追加规定》为债权人揭开公司面纱提供了一双更强有力的“手腕”。

一、股东追加为被执行人的法定情形

(一)法律规定

《变更追加规定》)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二条,列明了如下六种情形可以直接追加公司股东或公司发起人等作为被执行人:

1.股东、出资人或发起人等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

2.股东、出资人抽逃出资的;

3.股东或者发起人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的;

4.股东不能证明个人财产独立于一人公司财产的;

5.股东、董事或控股股东未经清算即注销公司的;

6.公司解散,股东、出资人或主管部门无偿接受公司财产的。

《变更追加规定》所列六种法定情形是揭开法人面纱理论在执行程序中的重要司法运用,债权人面对掏空公司的股东时不再束手无策,无可奈何,《变更追加规定》大大减少了债权人即申请执行人另诉的负担,使债权人的债权可以在一个案件的执行程序中得到清偿,提高了诉讼中债权人债权得到清偿的效率。

(二)法定情形适用的前提

公司的基石是有限责任,这也决定债权人不能任意妄为地去揭开法人面纱,因此,《变更追加规定》对追加执行股东都明确了适用的前提,就是在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或公司未进行清算的情形下,才能考虑追加执行股东。……

登录APP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