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春淑
(福建省厦门市鹭江公证处,福建 厦门 361006)
夫妻财产问题一直以来都是我国公民婚姻存续期间所面临的重要法律问题,相关问题想要得到完善的解决必须依托于我国《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相关内容。夫妻约定财产制是夫妻财产制度的一种形式,在夫妻约定财产制之下,夫妻双方可通过书面协议的形式,对夫妻双方财产作出明确划分,而通过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可进一步证明相应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对于夫妻约定财产制我国《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对其具体类别以及不同类别的具体内容都作出了明确规定。想要通过夫妻约定财产制来保障夫妻双方的个人权益也必须具备相应的法定条件。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具有相应的法律和社会发展意义,上述内容均为相应法规研究分析过程中的重点内容。
我国《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对于夫妻约定财产制有相应的类别划分,一般共同制是指夫妻双方在结为法定夫妻后,通过书面协议的形式约定,夫妻婚前、婚后的所有财产均为夫妻双方共同所有,在一般共同制之下,其所划定的财产范围,包括夫妻双方在婚前、婚后的一切合法财产,夫妻双方在结为法定夫妻后若遵照一般共同制度订立相应的书面协议,则夫妻双方在婚后都享有公平支配家庭财产的权利。当然在一般共同制之下,夫妻双方在日常生活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