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红良 张 庆
(1.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重庆 400038;2.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重庆 401121)
醉驾型危险驾驶罪是近几年来最大数量的刑事案件①2020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讲到:“‘醉驾’取代盗窃成为刑事追诉第一犯罪。”,对此罪审慎适用刑罚成为理论和实务界的重要追求。已有观点提出,要通过修法提高此罪入罪门槛。[1]但修订我国《刑法》难度较高,程序复杂,不宜作为第一选择。目前,为适应醉驾犯罪形势变化,可先从司法开始,对于常见的量刑情节做审慎判断,在罪刑法定原则内做量刑上的充分考虑,以实现醉驾执法的合理性和协调性。
单车事故是醉驾案件中较为常见的量刑情节,即仅导致醉驾人本人人身或财产权利受到损害的事故。例如:2019年3月某日,犯罪嫌疑人赵某醉酒后,驾驶二轮摩托撞上公路中间水泥隔离带,事故致赵某自身轻伤,无其他后果。经检测,赵某血液酒精含量达到135mg/100ml。
单车事故也应当视为危险驾驶罪的危害后果。首先,危险驾驶罪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罪,单车事故通过客观事实将危险驾驶罪对公共安全的危险性固定下来,表明了醉驾行为社会危害性的大小,当然应当作为危害结果予以考量。其次,将单车事故视为危险驾驶罪的危害后果,有利于发挥刑罚一般预防的效果,提高了我国刑法对普通民众的警示作用。鉴于以上理由,单车事故也应作为危险驾驶罪的危害结果予以考量。当然,其在量刑时的应当与一般事故相区别,宜轻不宜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