桑林龙
(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江苏 南通 226100)
婚姻家庭纠纷作为一种特殊的民事纠纷,其特有身份关系、一般性的财产分割、子女养育等支付请求之间形成了一种复杂性与公益性相关联的法律和情感纠葛,两者之间的关系既对立又统一,处理此类法律问题的主旨也不能单纯地按照一般的民事法律的地位来定义,从某种程度上,应在一定范围内实现实体法律和法律程序的相对独立,并用最合理的方式构建高效的婚姻家庭纠纷的解决机制,提高纠纷化解效率,使得当事人在立法者所规划出的法律范围内完成诉讼和诉讼外两种纠纷解决机制的统一配合。[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从逻辑上明确了解决婚姻家庭纠纷问题的法律行为得以生效的必要条件,并对处理此类纠纷的法律程序予以了一定的补充和调整,使之更加适应社会生活的快速发展,法治生活背景的日益复杂多变,并为社会生活秩序的和谐发展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进一步丰富了婚姻家庭纠纷的特殊法理。
在我国,为解决以婚姻情感及血缘为纽带的婚姻家庭纠纷而建立起的解决机制系统中,所建立起的法律规则、法律制度、法律程序、法律机构和具体的法律行为活动均因当事人的身份和财产的双重特征,而从多种层面表现出与一般民事纠纷处理的很大不同,既要平衡当事人的情感关系维护社会生活的稳定,又要从公平正义的角度来处理因身份情感关系的转变而产生的复杂的财产、债权债务分割等经济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