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 雨
(沈阳工业大学,辽宁 沈阳 110870)
经济蓬勃发展的同时,工业生产活动范围不断扩大,自然资源被不断开采、消耗导致生态环境恶化,给社会可持续发展带来了巨大影响。人们开始意识到生态环境的优劣直接关系着人类的生存空间,国家为推进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对生态破坏采取了相应的举措,例如我国《民法典》的施行,确立并践行了绿色原则,回应了21世纪绿色发展的时代主题,为生态文明建设奠定了坚实的基础。物权法律规范调整物的归属和利用关系,其中必然涉及民事主体的经济利益与资源利用、生态保护之间的冲突问题,我国《民法典》物权编中也蕴含了绿色发展的理念,其中较为突出的便是越来越复杂的相邻关系问题。传统的相邻关系已经无法适应当下的实际情况,因此,需要进一步完善和发展我国相邻关系制度,加速实现生态美和百姓富相统一的目标。
学者对环境相邻关系的研究早已广泛开展,对其概念界定有不同的表达方式。有学者认为,权利主体对物的使用时影响环境权益的权利义务关系,有的学者忽略了该名词的逻辑结构,认为环境相邻权就是相邻环境权,致使内涵和外延不清晰不明确,在实践中也会存在适用困难。以上阐述均有些许模糊,未展现环境相邻关系的具体内涵和意义,需要更深层次的界定。环境相邻关系实际上是环境权益和相邻关系的融合,两者既是独立的又并非完全割裂,确认环境相邻关系的内容是发展环境相邻关系的重要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