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与夫妻股权分割的价值平衡

2021-11-24 19:59:24郭欣
法制博览 2021年36期

郭 欣

(沈阳工业大学,辽宁 沈阳 110023)

一、问题的引入

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生活、人文、思想等方面都发生重大改变,这些外部因素潜移默化地影响着家庭的稳定性,尤其是伴随着离婚率的显著增长,夫妻财产分配成为婚姻破裂时面临的突出性难题。现代市场经济快速发展改变了夫妻家庭财产内容的单一类型,使共有财产的形式日渐多样,越来越多的家庭通过股权开展投资交易活动。相比于受社会发展变化影响较小的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来说,具有较强人合性特点的有限责任公司,夫妻共同财产的多样化势必会导致股权的组成更为复杂,在处理股权转让与分配时更为棘手,要时刻考虑有限责任公司中各股东利益的紧密联系。

在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以下简称《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七十三条详细规定了夫妻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对股权的处理,但实践通常是意见无法达成统一。法官对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进行分割时,不仅考虑我国原《婚姻法》中双方的权利义务,还要考虑我国《公司法》下股权的分割所连带地对其他股东、对公司、对利害关系人产生的影响。由此分析,当夫妻双方离婚时涉及共有股权的分割,如何在对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特点慎重考虑的情况下,尽善尽美地对二人共有股权进行分割是当下应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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