演员肖像权侵权纠纷的问题研究

2021-11-24 20:45
法制博览 2021年18期
关键词:肖像权营利肖像

苏 航

(沈阳师范大学,辽宁 沈阳 110034)

一、演员肖像权与影视作品人物剧照的法律关系

(一)演员肖像权之“肖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八条对“肖像”进行了解释,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八条。本条规定了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根据第一千零一十八条的规定,受肖像权保护之“肖像”至少应当满足四个要素:第一,肖像表现方式是影像、雕塑、绘画等艺术方式;第二,肖像要固定在一定的载体上;第三,肖像可以被识别,可以通过载体区别本人和他人;第四,肖像要呈现外部形象,通过该外部形象可以识别出特定自然人。[1]

肖像是指自然人运用艺术创作、图片拍摄、视频资料、影片等技术手段,在物质载体上较为直观表现的一种视觉形象,[2]肖像不仅包括反映特定人物特征的面部形象,还包括可识别的其他身体部位特征以及身体之外的相关特征。肖像权是自然人依法处分肖像所体现的财产利益和精神利益的专属权利。

(二)影视作品人物剧照

影视作品中的人物剧照是用来表现电视剧和电影中的人物形象的图片,影视作品中的人物剧照以作品中虚构的人物形象为主,通过一些化妆手段,对人物和体形进行改造,使之与作品中虚构的人物更加贴近。

(三)影视作品人物剧照属于演员肖像权保护范围

演员因在影视剧中饰演某一角色而拥有特定的角色形象,该角色形象由影视剧赋予,与演员自身的形象相区别。但若公众看到某一特定的角色形象时,不可避免地就会联想到饰演该角色的演员本人的形象,该种情形就要考虑是否满足要件所规定的“可识别性”。[3]即此人物剧照如果能相对准确反映出演员本人肖像,社会公众能一眼认出演员本人与饰演角色形象之间有关联,则演员可以主张其肖像权的保护。

1.人物剧照是演员人格特征的集中体现

肖像权一方面强调法律对自然人外貌特征的保护,另一方面则体现为法律对自然人格尊严的重视。在分析人物剧照是否体现演员人格特征时,要从两个方面做重点分析:第一,分析人物剧照的构成的层面上,通常人物剧照有三个组成部分,包括演员的外貌形象、独特的时代背景以及演员特定的造型。演员的外貌形象通常由演员的面部表情和身体动作组成,这是构成人物剧照的主体部分,时代背景以及造型特征都围绕演员外貌形象得以展开,演员的外貌特征包括演员的五官、表情、神态、动作,突出体现了的演员人格特征。第二,在分析人物剧照的层面上,演员的人格特征通过剧照得以表现,演员在影视作品中的人格特征集中体现在其肖像上,因为其体现了演员作为一个自然人的伦理价值。[4]

2.人物剧照符合演员肖像的法律特征

肖像是自然人身体面貌特征的再次呈现,具体来说,肖像是通过一定的物质载体得以体现的,自然人外部形象的客观性再现。肖像法律特征包括:第一,肖像权的主体是自然人,自然人以外的其他主体不可以享有肖像权;第二,肖像经由载体从而得以表现,即人的外在形象成为具有法律意义的肖像,其必须固定在确定的物质载体上;第三,肖像是自然人外在形象的体现,一个人的外在形象主要通过他的身体动作和面部表情来体现,即人物肖像主要以自然人的身体动作和面部表情核心内容得以表现;第四,肖像的体现必须具有客观真实性和易于辨别性,即人物肖像是人意识之外,不是人的意识能直接改变的,并且肖像是容易通过肉眼即可以辨别的。

综合以上分析,如果在看到角色形象时已不可避免同饰演该角色的演员本人进行当然联系时,影视作品人物剧照属于演员肖像权保护范围,即可认为该角色形象属于演员的“肖像”。

二、影视演员肖像权侵权构成要件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规定了肖像权侵权行为。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法条列举的三类侵权行为即行为人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而擅自处分其肖像,将侵犯肖像权。

(一)未经肖像权人同意

首先某一民事主体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使用公民肖像,其中侵犯肖像权的行为包括未经本人同意制作肖像,未经本人同意使用肖像,损坏他人肖像等。未经他人同意而使用他人肖像,不仅包括进行营利活动的使用,还包括肖像的发表、公布、陈列、复印、录像等行为方式。因为肖像是使用一定技术手段向观众的视野中呈现人物外貌特点的形象,因此在一幅肖像中会涉及肖像作品所有者的所有权、肖像权人的肖像权和著作权三种不同的权利。[5]肖像权的行使和肖像作品的所有都应当归属于肖像权人。有关肖像著作权如何行使的问题,只有肖像权人同意发表、公布、陈列、复印、录像、翻拍的,才有权利行使著作权。这种协议采用事先告知的方式,若无协议,肖像权人以外的人也可以被认定为侵犯肖像权。

(二)以营利为目的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并未提及“以营利为目的”,这也说明“以营利为目的”并非判定行为侵犯肖像权的必要条件,而应属于侵犯肖像权的情形之一。并且,肖像权本身是一种具有排他性质的人格权,肖像权人应有权决定处分或不处分,以及如何处分其肖像,且不受他人阻碍或干扰。根据现有的法律规范,侵权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与肖像权侵权构成要件不同,以营利为目的作为一种特定类型的主观过错,即肖像权“以营利为目的”减少了侵权范围,导致他人肖像的非商业用途不被视为侵权。[6]

因此,肖像权作为人格权,法律对于肖像权的保护应主要着眼于对人格权、自愿、意思自治等法益的保护,认定侵权不宜与“营利目的”“财产收益”等因素直接挂钩,只要未经许可使用他人肖像,都可能侵害他人肖像权,除非满足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等其他阻却违法性事由的要求。[7]

三、演员肖像权侵权纠纷的赔偿责任

现行法律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后果和影响确定侵权赔偿责任的大小。但是只是笼统规定,具体适用时仍然缺乏明确的标准。笔者认为演员作为公众人物,其社会知名度越高,肖像本身越具有商业价值,涉及演员肖像侵权内容的关注度也就越高。与此同时,互联网拓宽了当今肖像权侵权的路径,越是知名度高的演员,侵犯其肖像权所受到的影响和遭受的损失越大。因此在网络信息时代,判断演员肖像权侵权赔偿的责任时,不能仅就侵权人的主观过错来认定,还要考虑演员本身的知名度、网络传播范围和侵权平台的影响力等因素,综合判断侵权行为给演员造成损失和影响的严重程度。

四、结语

肖像权是一项与自然人主体形象密切相关的人格权,对于公众人物尤其是演员其肖像本身与商业价值有密切的关系。从早期以营利为目的擅自使用演员照片,到后期广泛使用演员影视作品制作视频、广告。在这样的背景下,有关演员肖像权侵权的一些特殊问题也随之产生。因此,明确演员肖像权侵权构成要件,以及演员肖像权侵权纠纷的赔偿责任确定方式,对保护演员肖像权、规范使用演员肖像的行为具有重要意义。此外,若公众看到演员在影视剧中出演的角色形象时,不可避免地就会联想到饰演该角色的演员本人的形象,该角色形象已与演员本人形象密不可分,应被认定为“肖像”。在确定赔偿责任大小时,还要考虑演员本身的知名度、网络传播范围和侵权平台的影响力等因素,综合判断侵权行为给演员造成损失和影响的严重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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