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 航
(沈阳师范大学,辽宁 沈阳 11003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八条对“肖像”进行了解释,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八条。本条规定了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根据第一千零一十八条的规定,受肖像权保护之“肖像”至少应当满足四个要素:第一,肖像表现方式是影像、雕塑、绘画等艺术方式;第二,肖像要固定在一定的载体上;第三,肖像可以被识别,可以通过载体区别本人和他人;第四,肖像要呈现外部形象,通过该外部形象可以识别出特定自然人。[1]
肖像是指自然人运用艺术创作、图片拍摄、视频资料、影片等技术手段,在物质载体上较为直观表现的一种视觉形象,[2]肖像不仅包括反映特定人物特征的面部形象,还包括可识别的其他身体部位特征以及身体之外的相关特征。肖像权是自然人依法处分肖像所体现的财产利益和精神利益的专属权利。
影视作品中的人物剧照是用来表现电视剧和电影中的人物形象的图片,影视作品中的人物剧照以作品中虚构的人物形象为主,通过一些化妆手段,对人物和体形进行改造,使之与作品中虚构的人物更加贴近。
演员因在影视剧中饰演某一角色而拥有特定的角色形象,该角色形象由影视剧赋予,与演员自身的形象相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