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学成
(中国政法大学,北京 100004)
我们在讨论什么是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之前,首先需谈谈什么是公证?公证制度起源于古罗马时期,具有悠久的历史;而我国的公证制度起步发展较晚,是20世纪初从国外引进的,公证的目的是减少民间法律纠纷。
现代意义上的公证就是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按照规定的法律程序,对当事人的法律文本等材料进行审核予以证明其合法性、真实性的活动。公证的种类有很多,主要的有:继承公证、遗嘱公证、委托公证、合同公证、赠与公证等。这里说一下,公证机构不属于政府机关,一般是隶属于司法部门的事业单位。
那么公证与诉讼有什么区别呢?公证因发生在民事法律纠纷之前,所以是事前行为,目的是减少诉讼,而不能解决纠纷;而诉讼则是发生在民事法律纠纷产生之后,由一方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活动,其目的是解决当事人间的纠纷。
在知道了什么是公证后,再来谈谈什么是强制执行公证,当事人签署的债权文书(以给付为内容的)由公证机构按法定程序赋予其强制执行效力。当一方当事人不履约时,另一方当事人可以根据法律规定,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无须经过诉讼程序。
之所以无须诉讼,是因为在公证时当事人就已签署了放弃诉讼解决纠纷的声明,承诺自愿放弃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