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圆圆
(海南政法职业学院,海南 海口 571100)
在民事诉讼事件中,并不是所有的证据都在某一当事人那里,有时候其中一方可能掌握着对另外一方比较有利的证据,不均衡的证据分布,使得涉案双方往往向法院提交的都是对于自身比较有利的证据,如果站在诚实守信角度而言,当事人应该将对双方都有利的证据提交给法院。同样对证据有需求的一方可要求对方将对自己有利的证据提交,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中明确指出了如果对方当事人控制着书证,那么当事人可在举证期满前以书面形式向法院申请要求对方将证据提交。如果当事人仍拒交,并且存在证据毁损等恶劣行为,便属于民事证明妨碍行为。但是针对此行为是否制裁是当前法律界需要考虑的重点问题。本次研究则给予了相关措施,希望可以为民事诉讼证明妨碍制裁方面提供参考与借鉴。
我国台湾地区所谓的《民事诉讼法》中针对证据毁损制裁进行了明确规定,如果受害人证据被毁损已成事实,那么便可以推定为是民事诉讼证明妨碍行为。英美国家在司法中对于妨碍方会采取诉讼驳回的方法,或者表示对受害方诉讼请求的直接认可[1]。如果站在逻辑思维角度,不管是对诉讼请求认可,还是将证明妨碍人诉讼请求驳回,都需要以案件事实中针对认可、不认可结论作为前提条件的,不然也就不存在法院回应当事人诉讼请求问题,换言之也就是需要以证据内容为基础,将案件事实推导出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