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责任体系构造问题探析
——以陈某诉某海鲜之家案为例

2021-11-24 22:42:21刘嘉玲
法制博览 2021年34期

刘嘉玲

(广东易之堃律师事务所,广东 清远 511515)

2019年9月13日下午4点,陈某前往某海鲜之家去取于前一天购买的大闸蟹,并同时在店中购买了一斤九节虾。陈某取货与购买行为完成之后,在从海鲜选购区向酒店餐厅走的过程中,在过道中摔倒在地,导致右膝受伤。

事情发生后,某海鲜之家立即拨打了120将陈某送往医院,经医生诊断为右侧髌骨骨折,住院治疗8天,共花费了住院费19080.9元。并且,陈某出院之后,也未能立即恢复健康,而是每隔3至5天的时间需要换药一次,两周愈合后才能拆线,并且需要全休在家3个月的时间,总计,陈某出院后共计花费相关费用几千元,工资损失几万元。

于是,陈某将某海鲜之家起诉至法院,要求某海鲜之家承担赔偿损失210059.8元,理由就是某海鲜之家没有做好安全保障义务。

一、我国《民法典》中规定的要点

我国《民法典》规定,包括经营者在内的相关主体,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他人受到损害的情形下,应该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如果是由于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了他人受损害结果的发生,相关主体要承担补充责任。关于安全保障义务的规定,我国《民法典》中的要点包括以下几点:

其一,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的主体,在范围上具有特定的限定性[1]。比如,只有包括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公共场所的经营者,以及相关的管理者等,才能够成为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主体。

其二,安全保障义务的主体得到了明确规定的基础上,法律中对于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范围,却没有进行明确的规定,是否应该在合理的安全限度范围内承担,还是无条件地承担,法律中缺乏明确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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