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少年校园暴力性犯罪的法律对策研究

2021-11-24 23:16郑明景
法制博览 2021年21期
关键词:犯罪青少年法律

陈 彦 郑明景

(衡阳师范学院,湖南 衡阳 421001)

一、湖南省青少年校园暴力性犯罪的对策研究

近年来的青少年犯罪研究发现,青少年中违法犯罪分子的年龄段处于14至16岁的所占比重为68%。由于青少年犯罪的低龄化以及现有法律体系的不完善,使得低龄化青少年的犯罪常常因为未达到法定刑事处罚年龄而免于处罚,这使得实施了犯罪行为的青少年们得不到有效的教育和矫正,甚至是意识不到问题的严重性,没有悔改,这为青少年未来的发展埋下了不确定因素[1]。

由于情节恶劣的极端案例最近几年层出不穷,社会的关注度也越发高涨,2020年12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十一)》,其中将《刑法》第十七条修改为:“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似乎能够满足现有需求,降低了入罪门槛,缓解了青少年犯罪低龄化的现象,但我认为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并不能真正有效地应对当前青少年犯罪低龄化的现象,只有从青少年暴力犯罪的根源着手,才能有效解决青少年犯罪低龄化的问题,预防青少年误入歧途。

除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以外,还应该注重青少年自身的自控能力的提高、家庭教育的完善、司法教育和学校教育相结合,降低青少年罪犯的再犯率。应对罪错少年,社会、学校及司法机关都秉着“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刑事原则,青少年犯罪基本都是采取较为温和的处理方式,如家长管教、学校教育等。这些温和的处理方式对行为认知方面已经有所偏差的青少年是不完全奏效的。

(一)青少年自身方面。青少年阶段是养成良好习惯的关键阶段,而好习惯的养成离不开好的家庭氛围、学校以及社会的教育。通过到位的教育,加强青少年学习公序良俗与法律知识,增强其心理素质和抗压能力,青少年的心理承受能力一旦有了提升,学会自我调节情绪和自我完善,就会主观上反对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学会用理性压制情绪化,实现自我控制和自我保护。

(二)家庭层面。家庭作为人接受教育的第一站,家庭环境对青少年的影响可以说是至关重要的。家长的言行举止对孩子的影响可谓是润物细无声,家长的一言一行对孩子都有着意料不到的影响。在司法实践中过分溺爱、过分苛责,留守家庭或是家庭关系不太正常的孩子会更容易陷入违法犯罪的深渊。良好的家庭环境不仅需要一定的物质支撑,还需要家长精神上的关爱。首先家长应该密切关注孩子的心理状态,一旦察觉孩子有不良情绪,及时给予正确的引导,教导他们是与非,对与错,以身作则,教会并帮他们树立正确的三观,尽量多陪伴孩子,在这基础上,孩子们受到潜移默化的影响就会跟随正确的导向,茁壮成长。

(三)学校层面。作为占据青少年绝大多数时间的场所,学校对青少年的教育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要提高学校在预防青少年犯罪上的教育宣传力度,学校在传授基础知识技能的同时,也应当注重思想品德的培养和健康心理知识的教育。学校在教育的方式手段上不要太过强硬或死板,要调动学生的积极性,让学生积极主动地投入学习之中,引导学生积极思考问题。对于需要特别关心的学生,及时了解心理状况,当察觉不良情绪或不健康的心理时要及时引导,对其进行心理疏导,帮助青少年全面健康发展。开展法律知识讲座也是个不错的方法,但我认为,要让青少年知道刑事责任年龄降低到十二岁,同时也明白,如果犯罪,即使没有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也不可以置身事外的。要通过教育手段,使青少年具备基本的法律意识,知晓违法犯罪的严重性,培养青少年对我国法律法规的敬畏心,自觉遵纪守法。

(四)社会层面。当今科技和经济迅速发展,伴随其后的不良社会风气也容易影响到青少年的健康成长。面对这些问题,全社会都应当高度重视并参与到预防青少年犯罪之中。净化青少年的生活环境、绿化网络环境已是刻不容缓的任务。针对网吧和歌厅等娱乐场所,政府部门应当严格管控,严厉整治各种不良氛围;净化青少年的上网环境,网络应当是青少年认识大千世界、拓宽视野的工具,而不应该是荼毒青少年的无情利刃。相关部门可以进一步优化青少年的上网保护措施,严格把控各类网络游戏的暴力程度,限制青少年的上网时长,限制青少年接触的游戏类型,进而有效地防止青少年沉迷网络暴力游戏,为青少年营造出一个绿色和谐健康的环境。

(五)法律层面。我国目前已经形成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为基础的未成年人法律体系,但对青少年犯罪的预防和控制还存在不足之处,这说明我国相关法律制度还需要进一步完善,例如我们缺少一部专门针对青少年犯罪的刑法典,以及适用于罪错少年的刑事诉讼法。所以我们应该加快优化完善专属于未成年人的法律体系,有效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

我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十一)》,其中将刑事责任年龄降低至12岁。这就解决了青少年校园暴力性犯罪中年龄不够入不了罪的问题,一定程度上有效地防止存有侥幸心理的青少年实施暴力性违法犯罪行为。但这却没办法矫正已经越轨的青少年,帮助他们早日改过自新,生活重新回到正轨。

根据我国《刑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规定,我国对违法犯罪的青少年适用的非刑罚处罚措施有:监护人管教措施、收容教养措施、工读教育措施。苏联教育家А· С· 马卡连柯自1920年起全力从事流浪儿童和违法少年的教育改造工作,先后创办了高尔基工学团和捷尔任斯基儿童劳动公社。马卡连柯创造性地对这些青少年儿童实施了劳动教育、集体主义教育、自觉纪律教育和集体美学教育,总结了一整套对这类教育对象进行教育改造的理论、方法和经验,这对后来的工读教育有较大的贡献。[2]美国《联邦法典》第18篇“犯罪与刑事诉讼”中第一部分即“联邦刑法”,在第403章《联邦未成年犯罪法》中将未成年人定义为“未满十八周岁犯罪的人或者被追诉时未满二十一周岁的人”,未成年人犯罪指的是“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违反美国法律的犯罪”,并且在同一章中也规定了少年司法程序,实现了刑事一体化。我国关于未成年人犯罪的立法较为松散,我国未来应当完善关于未成年犯罪的立法体系,实现刑事一体化。司法层面,我们可以设立独立的司法机构、专业人员等对未成年人进行全面的综合保护。修订青少年犯罪法典是防范青少年暴力犯罪的必要措施。通过修订有关青少年犯罪的法律法规,在实践中对青少年进行管理,防止青少年成为不受惩罚的罪犯或少年。对罪错未成年人的矫正应当加强“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和“注重保护,强调恢复,积极预防”的理念的坚持,积极探求有关未成年人的专门法律的道路。

二、结语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青少年校园暴力性犯罪不仅是法律问题,还是社会问题,社会各界都应该高度重视青少年犯罪的预防问题。青少年犯罪的预防不仅是家庭、学校或者是司法机关的责任,也应该有社会方方面面的齐心协力,共同联手为青少年打造一个绿色健康和谐的生活环境,保护青少年健康茁壮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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