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食物伦理的主权维度

2021-11-24 23:54练新颜
伦理学研究 2021年1期
关键词:主权伦理维度

练新颜

食物伦理的主权维度作为一个新的研究方向正在兴起。食物伦理的主权维度的兴起与“食物主权”(Food Sovereignty)概念的提出密切相关。食物主权的理论和实践经过一大批学者的吸收、转化和发展,成了食物伦理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继食物安全、食物健康之后对食物伦理提出的新要求[1]。食物主权运动也被西方学者誉为食物研究中“最热门的”研究主题[2]。

一、主权维度的提出和发展

“食物主权”的概念和理论框架最初是由南半球的农民组织“农民之路”(La Via Campesina)提出来的。该概念经过了一个不断充实和丰富的发展过程,但其基本立足点始终是中小农,讨论的焦点大多围绕着食物生产方面的主权问题,而较少关心消费者们的消费主权问题。早在1996 年,《特拉斯卡拉宣言》中首次提出了食物主权概念。该概念的提出是为第三世界的中小农场的农民争取生存空间,反对资本主义模式的全球食物生产体系对中小农生存空间的剥夺;一直到了2000 年,该组织在第三次大会发表的《班加罗尔宣言》中,还是以中小农民的生产权利为焦点,指出“食物主权,即生产我们自己食物的权利”[3]。在此期间,由于该组织的巨大影响力,以及西方国家正在遭遇严重的金融危机、生态危机和健康危机等问题,食物主权的概念在西方迅速兴起,并吸引了一大批学者参与研究。“主权”的概念本来是特指国家层面的一种排他性的权利,在“农民之路”开始之初,“食物主权”也特指南北半球层面或国家层面的权利。经过西方学者的不断扩充和泛化,“主权”的概念被认为适用于每个人身上——因为每个人都要吃食物,所以每个人都对自己的食物拥有“主权”。在北美、澳大利亚和许多欧洲国家还有了一些成功的实践案例。加拿大学者汉娜·惠特曼(Hannah Whittman)、安妮特·奥雷里·德斯马莱(Annette Aurelie Desmarais)和内蒂·韦贝(Nettie Wiebe)研究了“食物主权”这个词是如何从与全球资本主义食物体系相关的持续的环境、社会和经济破坏中产生的。他们认为广义上“食物主权”的定义是“国家和人们享有选择和控制自己粮食系统的权利,包括自己的市场、生产方式、食物文化和环境”[4](P190)。由此,“人们”和“国家”并列成为食物主权的主体;同时他们也带动西方社会对食物主权的关注和研究,人们对食物伦理的主权维度考量也扩展到整个食物链,包括生产、分配和消费各个环节。新世纪以来,“农民之路”也慢慢开始关注食物主权在分配和消费环节的重要性。“食物主权”也从南半球农民关心的议题发展成为世界性的、农村和城市居民都关心的议题,在食物伦理中主权维度也成为研究热点。

概括起来简单地说,食物伦理的主权维度就是人们对食物的“主权”:人们有权决定自己生产什么、吃什么和怎么吃。食物伦理是一个古老的话题,为什么主权维度在今天会成为一个食物伦理的新维度?就理论层面而言,米切尔·科尔萨斯(Michiel Korthals)在分析食物伦理问题时,提到了两个原则:一是自主原则和公平原则,二是创建或维护诸如某个社群特定身份的价值。坚持第一个原则被认为是普遍主义,坚持第二个原则被认为是社群主义。科尔萨斯认为,食物的特殊性就在于它既可以归入普遍需求的范畴,也可以归入特殊需求的范畴,或者二者皆有[5](P40)。也就是说,食物伦理既可以适用于第一个原则也适用于第二原则,或者两个原则都应该在食物伦理中加以体现。由此,食物既涉及促进公共健康和安全的“普遍性的善”,又涉及口味、文化传统等其他价值占主导地位的“特殊性的善”。食物作为“普遍性的善”方面已得到了政府、社会各方面的高度重视。经过长期的共同努力,随着世界范围贫困人口的减少,食物供给问题得到了较大缓解。在食物相对富足的情况下,人们对食物的其他功能,如文化功能、身份认同功能等,有了新的认识和要求。作为“特殊性的善”方面,即食物的主权维度,目前虽然已经得到了一定的关注,但远没有达到应该被重视的程度。就食物伦理的理论而言,对主权维度的关注正是食物伦理不断深化和拓展的表现。

其次就现实层面而言,我们对食物的生产、选择和消费方面的自主性面临着越来越大的阻碍。在全球自由贸易的背景下,可选择的食物品种反而越来越少。以粮食市场为例,在品种繁多的粮食中,只有大豆、玉米、大米和小麦能进入全球贸易体系;粟、稷、高粱等曾经是古代很多民族的主粮,却因为无法进入贸易体系而面临灭绝的危险。在可食用动物方面,情况更加糟糕:在欧洲,20 世纪初还存在的一些动物的亚种到现在已经灭绝了;在印度,50%的山羊亚种和20%的牛亚种濒临灭绝;目前世界的畜牧业产奶主要依靠荷斯坦母牛,产肉主要依靠夏罗尔牛;养猪业主要依靠4 个亚种[6](P78)。伴随着食物物种的减少,消费者自然也无法在市场上实现选择的自由。目前的世界农产品贸易体系严重伤害了生产者和消费者的选择权。另一方面,随着自由市场的发展,食物(包括种子)的流通方面的问题越发严重:ABCD(美国ADM、美国邦吉Bunge、美国嘉吉Cargill 和法国路易达孚Louis Dreyfus)四大粮商垄断了全球80%左右的贸易;四大种子公司垄断了全球玉米种子市场的77%和全球大豆种子市场的49%,其中杜邦和孟山都两家公司就占据了玉米种子市场65%和大豆种子市场44%的份额,在转基因种子市场里,孟山都占据全球市场总额的91%;巴斯达、拜耳、杜邦、孟山都和先正达等6 家公司垄断了全球农药市场的70%—80%;以雀巢、联合利华、百事可乐等公司为首的30 家食品公司垄断了全球33%的食品加工业市场[7]。这些跨国农业和食品巨头几乎垄断了从生产到消费的整条食物链,在新自由主义的市场上,农民就算有了种什么的自由,由于没有相应的流通渠道,消费者也没有吃什么的自由。因此,就我们面对的现实问题来说,食物的主权维度作为伦理的要求而提出,是希望能得到广泛认可,并且能在现实中得到切实改善。

二、主权维度作为一种权利诉求

如上文提到,食物既关涉普遍性的善,也关涉特殊性的善。作为食物伦理中特殊性的善,主权维度关切的是各个地方各个民族和人群的不同饮食文化,而这种文化凝聚着一个民族历史和地方独特的地理因素。在反对普遍主义和西方霸权主义的语境下,主权维度成为了一种保护地方性、保护物种多样性和饮食个性化的个人和群体的权利。这种权利的各个方面也渐渐得到了正式的认可。

首先是在食物生产权利方面。2008 年,世界银行与联合国粮农组织发起了“国际农业知识与科技促进发展评估项目”(简称 IA ASTD),他们将“食物主权”界定为“人民和主权国家民主地决定其农业及食物政策的权利”。这表明食物的主权维度已上升为一种“自由的权利”,并且得到了广泛的认同。2007 年,“农民之路”发表了《聂乐内宣言》,把食物主权提升到保存、恢复与建设人们生产食物的知识与能力的地位,指出“食物主权是人们享有通过生态和可持续方式生产卫生和文化适宜的食物的权利,以及人们定义自己的食物和农业体系的权利”,提出奋斗目标为共同体、人民、国家和国际实体把食物主权当作基本人权来确认和执行。在这份宣言中,食物的主权维度得到进一步提升,成为“基本人权”的一部分,因为宣言认为,发生自然和人为灾害时,食物主权作为一种“保险”可以强化地方重建工作,降低负面影响。2019 年9 月份,“农民之路”在纽约召开的高级别政治论坛(High-level Political Forum,HLPF)呼吁:“把人权和自然置于首位。”[8]也就是说,食物的主权维度不仅仅包括“人”的伦理,还涉及自然伦理,从而进一步扩展和提升了主权维度在伦理上的可研究性和实践上的可建构性。

其次是在食物消费权利方面。1999 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题为《发展权》的第54/175 号决议中规定:“食物权和清洁水权是基本人权。”这里的“食物权”指的仅仅是能获得足够的、安全的食物。但是随着“农民之路”等组织和大批学者的呼吁,终于在2001 年,联合国大会的一份报告提出:“食物权是指消费者有权根据自己的文化传统,经常、长期和自由地直接获得或以金融手段购买适当质量和足够数量的食物,确保能够在身体和精神方面单独地和集体地过上符合需要和免于恐惧的有尊严的生活。”[9]也就是说,该报告正式承认了食物不仅仅是要实现“果腹”的物质功能,而且在人们的精神层面上也非常重要,这关涉到文化传统和个人尊严。至此,我国学者徐忱等认为“食物主权”已经升级为一项“综合人权”,并且被广泛承认[10]。

遗憾的是,目前食物链中的分配环节还没有得到普遍重视,还没有被当作一项权利来肯定。其实,分配、销售环节是整个食物链中不可或缺的一环,没有这一环节的对接,食物很难从生产地送到消费者的餐桌上,食物主权也无法实现。一些食品销售巨头如沃尔玛、家乐福、奥乐齐(ALDI)、特易购(TESCO)等世界连锁大型超市几乎垄断了大部分城市的食物的供应,让一些规模较小、专门销售周围农场产品,能实现“产销对接”的农贸市场难以生存。没有了这些小型的农贸市场,一些需求量较少、价格较高、无法远距离运输却在文化上有代表意义的食物就无法进入流通领域[11]。

三、主权维度的实践框架

作为一项伦理诉求,主权维度主要关注的是如何实现人们对食物的主权。关于这一问题的讨论在南北半球有着不同的见解。但是不管是以农业人口为主的南半球还是以城市人口为主的北半球人们都希望改变目前新自由主义主导的以经济为中心的食物系统,促进食物生产、分配和消费模式变得更加多样化和灵活化,从而能实现“食我所爱”。

基于对食物权利的不同诉求,不少学者提出了不同的实践框架。有些学者非常激进,如印度的第三世界生态女性主义的领军人物万达娜·希瓦(Vandana Shiva)认为,我们应该全部否定现有的资本主义父权制度下的食物体系,重建过去传统的有机农业体系才能在伦理上实现主权维度。但更多的学者,特别是西方的大多数学者采取的是一种温和的实践框架,他们认为要完全重建不同的替代性食物体系就目前来看是不可能的,在现有资本主义自由市场框架下我们可以通过一些“修修补补”的实践来实现食物伦理的主权维度。不管是激进还是温和,目前实现主权维度的实践框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普遍被接受的方面。

首先是实现生产权利方面的实践。大多数的激进派和温和派几乎都认为在现有自由主义占主导的全球化的食物链条中,食物生产权利处在食物主权的核心位置。这方面的实践框架包括:

第一,最重要的是利用和保护好本地的食物种子,把制作种子的权利从国际农业巨头如杜邦和孟山都的手里夺回来;农民手上有种子,是实现生产权利的基础。2004 年,“国际农民运动”第四次大会发表的《圣保罗宣言》就特别强调,“农民的农业(peasant agriculture)①的永久存在是消除贫穷、饥饿、失业和边缘化的根本。我们相信农民农业是食物主权的基石,食物主权是农民农业存在的本质。如果我们无法拥有自己的种子,自决和农民农业都不复存在”[12]。同时,会议呼吁各国政府机构和制定的政策促进农民农业可持续发展,为进行真正的农业改革、为保护“我们的种子”和食物主权而斗争。

第二,农民(包括都市农民)有按照传统的、生态的方式耕种食物和饲养动物的权利,而不仅仅是为了产量而采取工业化的生产模式。尊重农民的劳动和地方性知识,特别是印度女学者万达娜·希瓦所说的“祖母的知识传统”,尊重女性在食物生产中的地位和权利。城市居民有开展都市农业的权利,可以种植自己喜爱的蔬菜水果,有院子的家庭可以适量饲养食用动物[13]。因为在城市里实现食物的生产权利,就涉及城市空间的分配和利用,因而也和城市权利、城市空间正义相关联。

其次,是实现城市居民的食物主权方面的实践。一些学者提出消除工业社会格局下的城乡不合理的分工,把农业重新引入城市和城郊以实现城市居民的食物生产主权。Marygold Walsh-Dilley 等学者把食物伦理的主权维度实践放在城市重新振兴实践框架来理解,认为主权维度的伦理承诺能认真对待社会和生态系统之间的相互依赖关系,有利于地方分散性的治理和自然资源管理,有利于建立地方和基层的知识、技能和能力,从而有利于地方的振兴[14]。弗里德曼也指出,食物伦理的主权问题反映了“城乡关系、农民与城市居民关系”的重要性。弗里德曼认为,“振兴农业取决于能吸引各种各样的人——食用者、种植者和所有人彼此之间以及与土地之间新的关系。“这些关系需要找到新的政策枢纽(例如,卫生),以农业、食物为基础实现绿色经济复兴,通过教育提高食物素养和技能,重建区域基础设施[15]。

再次,是如何实现食物的选择权的实践框架。这关涉到食物的分配销售方面。农村作为食物的生产场地,城市作为食物的主要消费场地,生产者和消费者处于伦理距离之外,彼此之间很难产生信任和相互的伦理关怀。“伦理距离”是丹麦哲学家彼得·坎普(Peter Kemp)在讨论“长期伦理学”(longrange ethics)时涉及的一个概念,意为人们对周围的人和事的道德关怀是有一定的有效距离的,就像一个同心圆一样,距离自己越远的人和事产生道德关怀的意愿和强度就会降低。克里斯蒂安·科夫(Charistian Coff)在《味道的伦理,食物消费的伦理》中借用坎普的理论,强调“具身性”在食物伦理中的重要作用,希望把消费者和生产者拉近到“亲密性的道德距离”从而更好实现食物消费伦理。由于生产和消费的分离,在中间实现对接的是超市、食品公司等。食物的分配销售环节被超市垄断,也是导致人们无法实现食物的主权维度的主要原因之一。要实现选择食物的主权就要反对连锁大超市对食物供应的垄断,恢复城市农贸集市,通过互联网和团购的方式,创造机会让农户与消费者直接对接,把食物生产者和消费者拉到“亲密性的道德距离”之内。在这方面的实际工作中,英国建筑师安德烈·尤维恩(Andre Viljoen)和卡特琳·伯恩(Katrin Bohn)对如何设计城市农贸市场提出了一套可行的实践框架[13]。

对食物选择权利的探讨是“食物主权”理论和实践的一大转折,这意味着关注重点的转移。随着西方学者的不断介入和倡导,最近这几年,关注点一直是农村和“农民之路”组织逐渐意识到城市及城市居民在食物主权方面的权利和力量。该组织在2018 年发表的《聂乐内通讯》(Nyéléni Newslet⁃ter)强调,要在城市和周边地区创造实现食物伦理的主权维度的机会,让城市和农村社区的生产者和消费者组成联盟来改变当前粮食系统的运作方式。文章进一步指出,城乡之间的良性互动对实现粮食主权的重要性是双重的:城市为生产者和消费者提供了可以建立替代市场关系的场所,如农贸市场、食物政策委员会和国家食物安全委员会;城市还提供了社会空间,种植者和食用者可以通过构建新的食物公民形式,如公地和政治联盟,来对这些替代方案进行政治评估。农村、城市周边和城市社区之间的这些政治联盟对食物主权的建设至关重要[16]。

此外,科夫提出,作为消费者要实现自己的选择“主权”,最重要的是消费者对食物有充分的知情权,其中涉及食物的生产和制作中的公平交易、动物福利、环境影响等内容。科夫认为只有掌握了比较全面的信息,消费者才能做出道德的选择。他提出消费者实现知情权的实践框架,包括实地考察、收集相关信息、增加市场的透明度等等[17](P182-185)。

就目前的情况来看,主权维度的实践框架虽然取得了一些成果,但这些实践只是作为分散的、局部的、草根性质的运动存在,尚没有形成系统的实践框架,也没有对当前自由主义主导下的全球食物体系产生重大影响,目前还很难在制度和政府层面形成一种伦理保障机制。而且,来自不同地区、代表不同立场的学者之间的观点和主张各异,一些学者主张把性别平等、环境伦理、城市空间正义等议题也纳入主权维度的实践框架。这就导致框架过于宽泛而缺乏针对性,在实践上难以形成强而有效的策略。

四、结语

食物伦理的主权维度是在特定的时代背景下提出的。在食物系统工业化和城镇化之前,人们的食物主权主要受限于自然,地里长什么决定了人们吃什么和怎么吃。由此各个地方不同人群根据实际情况发展出一套自己独特的生产食物的传统和消费、分配食物的饮食文化,食物的主权维度远不是个问题,也用不着作为一项伦理而倡导。但是在农业工业化和食物贸易全球化的背景下,我们的餐桌并不由我们做主:生产什么由市场决定,能吃什么取决于在超市里买到什么,怎么吃取决于工作的节奏和“营养科学”。由此作为一项基本权利,食物伦理的主权维度被架空了。

传统的食物伦理比较关心的是食物的安全和健康。我国的大部分学者更注重食物安全问题,如唐凯麟[18]、周奕[19]、刘海龙[20]等。食物伦理的主权维度对于我国来说还是一个比较新的主题。玛丽恩·内斯特尔认为,食物伦理的立足点是“遵循道德规则,增进健康与幸福”[21](P317)。也就是说,食物是与“幸福”联系在一起的。从康德以来确立的自由主义传统应该保障每一位公民能根据自己的判断追求自己的幸福的权利。食物伦理的主权维度更好地切合了食物在“幸福”层面的伦理需求:不仅仅要求食物是安全的,还要求人们可以根据自已的偏爱和文化传统选择食物;不仅仅要求食物对人体是健康的,对心理也是要健康的,对心理健康是有促进作用的;不仅仅要求在消费环节解决食物相关的伦理问题,而且拓展到整个食物的生产、流通、分配和消费,也就是从田野到餐桌的全过程。由此,我们可以说食物伦理主权维度的提出是食物伦理的纵深发展阶段。

作为一项权利,国家对公民的食物伦理的主权维度有尊重、保护和促进的义务,这同时也是一项保护本国饮食文化和生态多样性的重要举措。尊重义务是指国家不能采取任何限制妨碍公民合法获取自己喜欢的合法食物;保护义务是指国家要采取措施确保公民对于食物的获取不受企业的限制和其他法规的剥夺;促进义务是指国家必须积极地推动公民对于食物的获取并且充分利用资源保障食物主权。显而易见的是,由于食物伦理的主权维度要求与新自由主义主导下的完全市场化的全球食物贸易体系存在着一定利益和理念冲突,政府在制定食物政策时,应充分考虑食物的主权维度及相关的饮食文化和生态多样性等事项,而不应仅仅把经济利益放在首位。食物伦理的主权维度要求公共部门能够平衡各方面的利益,公正处理其中的利益冲突。另外,正如我们在实践中所遇到的那样,一些基于现有的城市和农村不合理分工所制定的系列法规在某种程度上阻碍了人们食物的主权维度的落实。如大多数国家的《城市规划法》都规定城市不能或限制发展农业,更不许饲养家禽家畜;一些城市以“脏乱差”为由,规定不允许在城市里建立农民集市。甚至一些农村地区以依法监管和规范食物的生产流通、处理污水为名,不允许小农户饲养家畜;一些地方以避免对公共健康造成侵害为名,不允许农户私自屠宰极少量的家禽家畜。

总之,食物的主权维度作为食物伦理的一个较新的方面,要实现其理论和实践框架需要我们转变观念,不再把与食物相关的事物看作是无关紧要的“私人领域”,不再把食物的生产和制作看作是“低等”的工作,不再把城市和农业截然分开,不再把农业从城市里完全排除出去,不再让农村沦为城市的“食物供应地”。

当前的食物主权理论和实践还需要进一步完善。例如在理论方面,很重要的一点是,食物消费主权的理论和实践很少被提及,食物消费主权即人们能够按照自己的传统和文化烹调食物的权利。由于城市的生活节奏较快,麦当劳式的快餐文化在城市里占主导地位,这既会导致严重的健康问题,还会渐渐地让传统的烹调文化被遗忘。为什么烹调权利不被重视?原因不难理解:人们常常认为,烹饪权利并不是生活必需的,穷人、吃不饱的人重要的是“有东西吃”,而不是“怎么吃”,烹饪被认为是一种有钱人的权利。而事实上,保护传统的烹调文化并不仅仅是追求美食的一种“奢侈”的权利,而且是保护传统文化和生态多样性的重要举措。因为不同的烹调传统对不同食材和配料的需求会进一步促进小农户的生产,有利于维护生态多样性,并与许多地方性知识联系在一起。万达娜·希瓦就指出,如果人们不知道如何使用和烹调传统食物,那么劝导他们保存或重新种植传统植物是没有意义的[22](P56)。同时,正如麦可·波伦(Michael Pol⁃lan)所指出,传统的烹饪文化能够重新凝聚被现代工业化瓦解的传统家庭生活,而更多的家庭聚餐机会也有利于传承烹调传统及其代表的文化传统[23](P340-345)。20 世纪80 年代末兴起的“慢食运动”②,就致力于反对“快餐文化”,倡导尊重不同地方人群的饮食文化和传统。所以,食物伦理的主权维度还应该包括保护和传承自己的烹调传统和自己动手做饭的权利。在实践框架方面,如何协调各个方面的关系,如城市与农村之间的关系、公司农业和小农农业之间的关系、大超市与农贸市场之间的关系等,还需要我们进一步探讨。

[注 释]

①“农民的农业”强调的是中小农户的农业,而不是大公司、大集团式的农业,在大公司里从事农业生产的人只是“工作人员”,而不是“农民”。

②慢食运动发起于意大利,如今成为遍布全球的运动,其最初目的就是反对麦当劳在当地的开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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