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如何发挥律师事务所作为破产管理人的管理职责

2021-11-24 23:13:30张丽
科技信息·学术版 2021年21期

张丽

摘要:随着时代的进步与发展,越来越多经营困难的企业不得不面临破产重组或清算,企业进行破产重组或清算时将必不可少聘请专业的破产管理人,破产管理人的破产核心地位也将变得越来越凸显。律师事务所作为现代破产管理人之一,其将如何更好的发挥管理人职责、防范管理人风险,已变成现在的重要课题。本文将从破产管理人定义及管理职责进行阐述,从实务的角度为律师事务所处理破产事务及风险点提出个人见解。

关键词:破产管理人;管理职责;律师事务所

一、破产管理人及其管理职责的定义

(一)破产管理人的定义

破产管理人,是指在企业进行破产重整、清算及和解时,承办财务管理及其他事宜的机构或个人。破产管理人这一概念来源于我国。在英美法系中,破产管理人又被称为破产信托人,是破产法体系的核心。根据我国《企业破产法》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破产管理人是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企业破产申请后指定的全面接管破产企业并负责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总管破产事务的人,破产管理人一般由相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

(二)新破产法中管理人的选任制度

根据我国《企业破产法》相关规定,破产管理人由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指定。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中对破产管理人的选任程序进行了细化,根据上述规定要求,破产管理人的选定需经企业自行申请、法院专门评审委员会审核、对外公示等程序后,形成破产管理人名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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