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金娟
(黑龙江司法警官职业学院,黑龙江 哈尔滨 150080)
通过调查发现,我国环境风险治理效果不稳定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环境风险治理的主体没能正确的选择和使用环境风险的治理工具。而在这方面来说,对于通过行政法研究环境风险治理工具在问题中的选择和应用,就是要通过行政法理论对环境风险治理工具中提出问题并解决。在过程中整理总结行政法对于环境风险治理工具的实践作用,增强环境风险治理工具在选择和应用上的合理性、有效性,为行政法理论在环境风险治理上的运行提供保障。本文根据对环境风险治理工具的探究,从行政法理论的角度进行研究阐述。行政法学是环境风险治理的重要保障,可以梳理出行政法学的理论、实践和设计的相关构建选择,不断运用行政法学的相关制度,促进了在环境风险治理过程中所选择的工具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以及合法性,保障环境风险治理的科学性、有效性、稳定性和高效性。针对这种现象,本文以环境风险治理工具的行政法理论阐释为主题,分别从政府主导、市场主导和混合主导这三个方面进行深入研究,结合行政法在环境风险治理中的重要作用,分析行政法由于环境风险治理的工具性作用,进而优化行政法作为环境风险治理工具的优越性能,将不同于行政法的相关理论、原则、理念、程序和标准纳入环境风险治理中。
对于环境风险的概述,主要在于环境风险的造成是由于整体大环境中,人们一系列对于自然生态环境的行为活动引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