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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罗尔斯时代,关于正义问题的政治哲学研究逐渐突破了国家的地缘边界并呈现两大趋势:一是关注次国家文化多元化的正义,产生多元文化正义论题;二是研究全球贫困、人权、超越国内平等和分配正义的价值,产生全球正义论题[1](P1)。关于正义能否超越国界而得到承认和实施的问题,学术界存在重大争议。这个争议分成两派:世界主义和国家主义①。世界主义者主张,个体应给予彼此普遍的正义义务,实践全球分配正义。国家主义者则认为,正义义务只存在于一国之公民同胞之间,国家是分配正义的唯一场所。国家主义者提供了论证正义边界的一般形式——“分配正义的原则应用于彼此存在关系的人们”[2](P150),对全球正义进行了批评。国内已有学者讨论过个别国家主义者的正义理论,但尚未将其置于国家主义理论框架下来研究②。鉴于全球正义理论在解决世界范围的人权、贫困、重大争端等领域的重要性,探讨国家主义视角下的全球正义观,评估其合理性与局限性,显得尤其必要。本文正是为达此目的而做的一个尝试。
虽然国家主义遵循罗尔斯社会正义理论的基本叙事,但是它在正义义务方面有自己独特的见解。约翰·罗尔斯(John Rawls)表示,社会正义的基本主题是社会基本结构,即主要社会制度统合于一个合作体系。罗尔斯向往的理想社会或良序社会是一个公平的合作体系,在拥有私有财产权的民主制(property-owing democracy)中,所有合作的参与者都自由平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