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 萍
(焦作市众信公证处,河南 焦作 454000)
网络知识产权是以传统知识产权为基础,在互联网环境下逐渐演变发展的,和传统知识产权相比,网络知识产权长时间暴露在瞬息万变的虚拟环境下,更容易引发侵权纠纷。当侵权发生时,固定网络证据就显得尤为重要。
网络知识产权保全证据公证指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法对与申请人权益有关的、有法律意义的网络知识产权证据加以提取、存储、描述或者对申请人的固定侵权证据行为过程的真实性予以证明的活动,是认定网络知识产权侵权的重要环节,在之后的诉讼中发挥至关重要的作用。
知识产权所涵盖的范围很广,包括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商业秘密、布图设计等,加上互联网电子证据的多样性,必然使网络知识产权侵权形式多样化。如未经许可使用原创作者的图片、音频、视频、计算机软件等作品,利用网页、博客、微信等侵犯知识产权,通过网络直播、深度盗链等形式侵犯知识产权。
于2020年5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电子数据包括下列信息、电子文件:1.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2.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3.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