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光年间滇南土司地区社会乱象与国家治理
——以《滇事杂档》史料为中心

2021-11-25 05:58李良品
地域文化研究 2021年1期
关键词:土司乱象

李良品 翟 文

《滇事杂档》是清末胡启荣、黄中位辑录的道光年间云南临安府、普洱府、顺宁府、永昌府、腾越厅五个行政区涉及土司的相关史料。在《滇事杂档》所载史实中,所有档案材料已承认且证实社会乱象是客观事实,凸显社会乱象的词语俯拾皆是,如“逆猓作乱”“播乱”“扰乱”“争乱”“搅乱”等叙述当时社会乱象行为和方式,“乱抢乱杀”“大乱之际”“边隅紊乱”“镇康之乱”等陈述社会乱象基本事实,“地方恐乱”“人心惶乱”“民心窜乱”等反映当地民众对社会乱象的厌恶心态,以及“拨乱反正”“正乱之气象各得其所”等表达朝廷命官对滇南土司地区社会乱象予以治理的期盼。

清道光年间,随着英国的侵略和《南京条约》的签订,地处中越、中老、中缅交界的滇南土司地区出现了性质各异、规模较大和影响恶劣的社会乱象。从现有研究看,以行省和府州县档案为依据研究清代地方社会乱象的成果不胜枚举,但从云南边地少数民族地区档案入手研究滇南土司地区社会乱象与国家治理问题的成果却极为罕见。本文以《滇事杂档》所载史料为中心,运用“底层历史”文献资料,采取“自下而上”的研究路径,印证“区域社会的历史脉络,蕴涵对国家制度和国家话语”①陈春声:《走向历史现场》,《读书》2006年第9期。的观点。深刻认识和揭示道光年间滇南土司地区社会现实,不啻为当下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与社会传统控制提供了新的阐释空间。

一、道光年间滇南土司地区社会乱象表征

透过道光年间滇南土司地区社会乱象类型表征的分析,可以更加深刻地体会社会转型时期给各族民众带来的巨大创痛。

(一)匪患频繁

“匪”在清朝乾隆年间前后的意涵是不同的。在这之前,清政府没有将对手称为“匪”;康乾盛世时期的“匪”多指土匪、盗贼一类的人;乾隆之后的“匪”大多指农民武装势力;嘉庆和道光年间的“匪”在官方文献中则属于反政府武装势力。《滇事杂档》中“匪”字使用多达数百次,或以民族或族群划分,如猓匪、猓黑匪徒、夷匪、回匪等;或以地域划分,如湖匪、楚匪、川匪、挝匪(即当时猛赖土司刀克明所管夷民为乱者,在今越南北部莱州境内)、内地逃匪、莽匪(指骚扰滇南地区的缅甸人);或以性质划分,如游匪、野匪、外匪、匪徒、匪棍、祸匪、逆匪、匪逆、贼匪、巨匪、匪党、匪犯、奸匪等;或以数量多少划分,如夥匪、余匪、匪众、各业匪、匪类等;或以官职或地名划分,如目匪(即土司下属小官为匪之人)、丛匪、地匪等。无论属于什么类型的“匪”,他们绝非完全是以抢劫、勒赎为生之人。《滇事杂档》中不乏“匪患”的记载,如《办理纳楼土司与木梳贾夷民抅衅卷》中有“匪党四路邀截,捕缉良民,飞刑搞磕,要银取赎,无银即杀,又活捦苗居解营,捆绑树上用枪打死”,“又挖沟决水,践踏秧苗,砍伐棕园,入寨淫辱妇女,日夜轮奸,烧房掘墓,无恶不作”②(清)胡启荣、黄中位辑:《滇事杂档》,《办理纳楼土司与木梳贾夷民抅衅卷》之“木梳贾夷民禀”条。等的记载。正因为各类“匪”徒“无恶不作”,所以难以具体分类。他们主要从事抢劫、勒索、捕缉、滋扰、行凶报复、攻打寨堡、奸淫妇女、杀人、烧房、掘墓等恶性事件。总之,众“匪”如雨后春笋,反映出滇南地区社会极不稳定、匪患频繁出现的严酷现实。

(二)土司滋事

据《滇事杂档》所载,道光年间滇南地区土司制造事端,屡见不鲜。

第一,土司纠结挝匪滋事。如“溪处已革土舍赵为藩,纠匪肆抢,滋扰夷地,地方受害者纷纷逃散”③(清)胡启荣、黄中位辑:《滇事杂档》,《办理溪处围捕土舍赵为藩卷》之“会镇出示十四丛”条。已能说明问题。特别是《临安府任办理猛丁土舍卷》中有《猛丁土舍禀》一文,对猛喇掌寨刀阿文族舍刀有贤等无恶不作有详细记载:

奉批确查,系猛喇掌寨刀阿文、族舍刀有贤等,纠结挝匪施放枪炮,杀毙李老五等三人,掳去妇女五口,带伤数人,挖抛祖茔……刀阿文带领八寨族舍练头并挝匪,茨桶坝掌寨李士珍等沿寨抢杀至卜龙寨,土职带练堵御,两下对敌,被伊枪毙雇练三人,带伤五人……刀有贤等带领挝匪百余人,沿寨抄抢什物牛马,奸淫妇女,所有等项被抢一空。④(清)胡启荣、黄中位辑:《滇事杂档》,《临安府任办理猛丁土舍卷》之“猛丁土舍禀”条。

同时,猛喇掌寨刀阿文和刀有贤等,纠结挝匪,他们沿寨抢杀,并放火将土司衙署及民房烧毁,并将猛丁掌寨张国珍的高曾祖、祖父母、父母等共十二塚挖毁,抛去尸骨,抢掳保山寨、大塘寨、坝列寨、安家寨等十五处村寨民众①(清)胡启荣、黄中位辑:《滇事杂档》,《临安府任办理猛丁土舍卷》之“猛丁掌寨禀”条。。透过猛喇掌寨刀阿文和刀有贤等纠结挝匪抢劫、攻打寨堡、奸淫妇女、杀人、烧房、掘墓等事件复原再现了当时滇南地区民众处于水深火热之中的残酷现实。

第二,土司间互相攻讦。如“因李开元、赵为藩图管十四丛地方,互相争斗”②(清)胡启荣、黄中位辑:《滇事杂档》,《办理溪处土舍卷》之“札纳楼土司”条。,“业已数年”,当时当地的粮务经历传羹梅对此有详细记载。据载,赵为藩和李开元都是赵为藩之父赵国樑抚养成人。赵国樑于嘉庆年间承袭溪处土司,道光十三年(1833),由于赵国樑在处理初浦寨民用火架烧赵萨者“力不能阻”,其族弟赵国平开始怂恿赵白氏向赵国樑求赏银六两安埋,后来又控告“赵国樑起意烧死良民,止给银两六两买和,向搕银三百两,赵国樑不允,赵国平即领赵白氏赴府控,奉差提赵国樑到案质审”③(清)胡启荣、黄中位辑:《滇事杂档》,《办理溪处土舍卷》之“溪处所闻记”条。。在这之前,赵国樑听说李开元之妹“尚有姿色”“意欲做妾”,后“要进署内察看,人未稔妥,仍旧送回”,李开元认为赵国樑“戏弄伊妹,挟恨在心”。又有前土司赵理之子赵平安“觊觎于土司一官,见赵国樑犯事,即同李开元等串谋”。事后,李开元“复串匪棍多名,控词讦讼,以致赵国樑在案三年不能审结,十六年亏容土司孙汉,商同赵国平等,以溪处无官,地方恐乱,禀奉委令孙汉代办”④(清)胡启荣、黄中位辑:《滇事杂档》,《办理溪处土舍卷》之“溪处所闻记”条。,“此后孙汉屡次潜帮李开元粮食子药,攻劫寨民”,后因溪处代理撤委,而“李开元曾为土目,发给戳记,令征钱粮,谁知十六年钱粮例外浮征,而竟不缴纳,当提李开元到案监追,并以年老废弛,将赵国樑革职,令其子赵为藩承袭土司。十七年李开元越监而逃,当给赵为藩土司札记,令整地方,并另札饬拿李开元务获觧究,李开元从此纠聚夷匪获身,藉据良民拷搕,并有外来棍徒附和,渐肆抢劫,烧寨杀人,民遭涂炭,赵为藩遵札集练攻拿,互有杀伤”⑤(清)胡启荣、黄中位辑:《滇事杂档》,《办理溪处土舍卷》之“溪处所闻记”条。,于是地方民人不能安业栽种。道光十七年(1837)到道光十九年(1839)在钱粮未能全部征收的情况下,赵为藩俱自清纳。后来由于李开元“欺主为仇,忘恩负义,既害其父,复害其身,愤恨已极”,于是起了“报仇之志”,赵为藩集结本地土民“奋力追杀,破一寨,复夺一寨,杀至李开元无地容身”⑥(清)胡启荣,黄中位辑:《滇事杂档》,《办理溪处土舍卷》之“溪处所闻记”条。的境地。道光二十二年(1842),李开元“勾结长毛外匪多人”,“一日连攻三寨,烧房抢掳,伤杀殊多”⑦(清)胡启荣、黄中位辑:《滇事杂档》,《办理溪处土舍卷》之“溪处所闻记”条。,自此之后,李开元、赵为藩“各纠各众,各占各寨,从李则赵攻烧,从赵则李抢杀,各欲灭此朝食,誓不两立,而攻力悉敌,不能遂心,复各斗各智,赵则用苦肉计,殴至遍体鳞伤,而驱之投李;李则重购亡命之徒,设计投赵,以期行刺,而各能识破机关”⑧(清)胡启荣、黄中位辑:《滇事杂档》,《办理溪处土舍卷》之“溪处所闻记”条。。后导致溪处头人李开元与已革土舍赵为藩因为争管十四丛地方,互相争斗,不仅多年不能完缴中央王朝规定的钱粮,而且“夷民被其扰害,流离困苦”。

第三,土司额派生乱。如临远府纳楼土司属木梳贾等寨所谓“刁民听唆,背主抗粮”⑨(清)胡启荣、黄中位辑:《滇事杂档》,《临安府任办理纳楼土司与木梳贾夷民抅衅卷》之“纳楼土司禀”条。就是其中一例。据《滇事杂档》载:纳楼土司普永年的叔父普世恩在木梳贾等十八寨地方恶索多端,按月一次,其“额外加派各款:大粮银每寨八两,差发银每寨四两,租谷每寨三石二斗,年例银每寨五两九钱,火耗银每寨五两,差马银每寨二两八钱,灰斤每寨二十斤,月例猪每寨一口,月例鸡每寨二十支,棉花每寨七十斤,荍每寨二斗,豆每寨二斗”①(清)胡启荣、黄中位辑:《滇事杂档》,《临安府任办理纳楼土司与木梳贾夷民抅衅卷》之“木梳贾夷民波戛等禀”条。。在这种情况下,“木梳贾夷民李朝阳等聚集伙党数百,各处扎营,苛虐附近村寨盐粮银两”,并“将土司所扎营盘攻破,放火烧毁如心寨之中牛马衣服,抢掳一空”②(清)胡启荣、黄中位辑:《滇事杂档》,《临安府任办理纳楼土司与木梳贾夷民抅衅卷》之“木梳贾夷民波戛等禀”条。。作为朝廷命官的态度十分明确:“土司各寨夷民食毛践土,每年应纳差发秋米等款,上供朝廷经费之需,下资土司办公之用,向有额例,由土司征收转解,岂容族舍头目任意加收?”③(清)胡启荣、黄中位辑:《滇事杂档》,《临安府任办理纳楼土司与木梳贾夷民抅衅卷》之“木梳贾夷民波戛等禀”条。可见,族舍头目任意加收差发秋米,而作为土司未能及时果断地加以干涉和阻止,这无疑是引发民众生乱的主要原因。

二、道光年间滇南土司地区国家治理路径

众所周知,封建社会中始终都存在一定的反社会力量,清代道光年间也不例外。而在半封建半殖民地社会形成的特殊时期,反社会力量或分散,或聚合,有时甚至形成合力予以彻底爆发,其本质在于破坏或颠覆当时正常的社会秩序。滇南土司地区基层社会作为一个有机共同体,当各方面的矛盾累积到一定程度之后,就必然失去平衡而出现利益诉求发酵下的匪患频繁与土司滋事等不利于清王朝统治的社会乱象。清政府针对滇南土司地区的社会乱象,从三条进路进行治理,并形成了决策(中央)、执行(地方)、协同(民间)三级治理体系。

(一)政治体制与土司权力的一体性

针对滇南土司地区而言,这里的“体制”主要指土司制度,其决策者无疑是以皇帝为核心的朝廷,即中央机构,这是国家治理的最高层次,皇帝处于国家治理的塔尖,是各种政策的最终决策者。在土司制度下,清政府将权力委派给行省和府州厅县以及土司机构,以便让各级机构代行地方管理的权力,最终实现在国家主导下政治体制与流官、土司的实际保有权力的一体性。虽然滇南地区土司政权与流官政权之间始终存在着博弈或冲突,但清政府在滇南地区的治理中一直占据主导地位,起着决定性作用。

“体制”一词在《滇事杂档》中出现28次,并强调地方土司不能作“与体制不符”之事,足见道光年间地方流官对中央王朝按照政治体制管理滇南地区土司,让其有效实施权力的高度重视。如该史料载有道光十三年(1833)前迤南道道台胡某办理车里宣慰卷中云:“伏思边吏治边,固以协体制为急务;而尤首以安边为急务,盖协体制犹虚而安边乃实也。若边不安而尚有何体制之可协乎?盖各边情形不同,总须因地制宜,宜则边安,不宜则边不安也。故有不能不协体制以安边者,亦有不必尽言体制而边始安者。……然则边吏治边总以安边为主,而安边尤以因地制宜为主。有不能不协体制以安边者,即以协体制为安边也;有不必尽言体制而边始安者,即以安边为协体制也。”①(清)胡启荣、黄中位辑:《滇事杂档》,《照抄前道胡办理车里宣慰卷》之“照抄禀覆中丞稿”条。这主要凸显了朝廷命官对体制与治乱安边的认知。

从《滇事杂档》可见,并非每个土司衙署都设置有宣慰司、宣抚司、土州、长官司、舍目、寨长、夷目等官职,而是根据土司制度的相关规定而对某个具体土司政权依据职级高低、权力大小而设定其官职和权限。如车里宣慰司的最高领导人为召片领,召片领之下有召勐、召陇、火西、曼等五级政权。②(清)胡启荣、黄中位辑:《滇事杂档》,《照抄前道胡办理车里宣慰卷》之“粮储道徐、本镇张,本道王,告谕复立车里宣慰刀士宛及十二版纳土弁夷民人等知悉”条。车里宣慰司等滇南土司拥有较高的政治地位:“土司虽小,却也是官,在威信里者,俱属土司百姓,百姓与官斗,便是叛逆”③(清)胡启荣、黄中位辑:《滇事杂档》,《办理云州属猛麻土司卷》之“抄移云州信”条。。流官对土司的地位也是高度认可:“朝廷设官分职,流土各有等次,敬土司即以是遵朝廷也”④(清)胡启荣、黄中位辑:《滇事杂档》,《照抄前道胡办理车里宣慰卷》之“粮储道徐、本镇张,本道王,告谕复立车里宣慰刀士宛及十二版纳土弁夷民人等知悉”条。。无论是土司衙署的行政权力,还是土司家族的内部权力,基本上是按照土司制度中的职官制度设置官职,各种官职各拥其权,各司其职。

清政府有效控制滇南土司承袭,确保国家在这一地区权力的延伸与下沉。其具体举措是对土司承袭程序、制作承袭文书、限制土司承袭次序、赐予土司信物等方面予以管控,以充分体现国家主导和国家利益至上的原则。这些规定无疑是控制土司承袭的制度设计,目的在于使国家权力地方化。《滇事杂档》之“会禀刀绳武之子不应承袭始终缘由”⑤(清)胡启荣、黄中位辑:《滇事杂档》,《照抄前道胡办理车里宣慰卷》之“会禀刀绳武之子不应承袭始终缘由”条。中论及思茅厅属车里宣慰司承袭一事,不乏“刀氏宗图”“合例承袭”“取具宗图册结”“颁给印信、号纸”等词句足以佐证,临安府知府更是一语道破其体制:“土司掌寨袭职,例有明条,应以长枝承袭,长枝无人,以次枝继袭,如无次枝,择其昭穆相当者承嗣继袭,焉可妄行谋夺?”⑥(清)胡启荣、黄中位辑:《滇事杂档》,《临安府任办理猛丁土舍卷》之“示刀秉锐等”条。说明土司承袭程序必须合法、承袭文书必须具备、承袭次序必须合规,这不仅凸显了国家管控滇南地区土司有序,而且彰显了中央政府治理土司的能力逐渐加强,国家治理土司的体系逐渐完善,有利于确保国家权力在滇南地区管理中的落实。

(二)地方流官与滇南土司的共治性

中央政府通过行政区划、行省以及府州县、土司等地方官员分层分级管理地方事务,这是国家治理滇南土司地区的主要执行者。清代云南行政官员设置和国家治理的惯例,是采取分层分级形式。分为云贵总督、巡抚、布政使和按察使、府州厅县流官、土司计五个层级。云贵总督是云南的最高行政长官,掌管云贵两省的军政大权,道光十三年至道光二十七年(1833—1847)期间,云贵总督一职历经阮元、伊里布、桂良、贺长龄、李星沅等人。云贵总督之下设置有云南巡抚,为云南行省的最高行政长官。巡抚之下是云南布政使、云南按察使等官员。其下是府州厅县流官和土司。《滇事杂档》所载车里军民宣慰使司等10余个土司,均隶属于云南行省,置于府州厅县流官管辖之下。查阅谭其骧先生的《中国历史地图集》第八册可见,《滇事杂档》所载车里军民宣慰使司等10 余个土司分布在清代云南临安府、普洱府、顺宁府、永昌府和腾越厅这五个行政区划之内,其中临安府管辖纳楼、思陀、猛喇、纳更、溪处、瓦渣、稿吾、猛丁等土司,普洱府管辖车里宣慰司,顺宁府管辖耿马、猛麻土司,永昌府管辖镇康土司,腾越厅管辖南甸土司。①谭其骧:《中国历史地图集》(第八册),北京:中国地图出版社,1987年,第48-49页。这些地区的土司大多临近越南、南掌(今老挝)、缅甸等国,属于云南沿边土司。即便到了道光年间,土司势力依然强大,国家对该地区基层社会乱象治理,只能依靠行省及之下的府州厅县流官与滇南土司的共同治理。

临安府、普洱府、顺宁府、永昌府、腾越厅等地流官作为治理地方社会乱象的执行者,他们在执行王朝政策和法规的同时,不仅要求滇南土司必须效忠供职,自觉肩负起抚夷安边的职责,而且强调滇南土司必须肩负起与地方流官共同治理地方社会乱象的责任。临安府知府认为:“设立土司土舍,原为约束夷民,干御边圉,该土舍所属夷民不能差遣,安用土司为耶?”②(清)胡启荣、黄中位辑:《滇事杂档》,《临安府任办理思陀土司卷》之“札落恐土司舍”条。换言之,作为边疆地区的土司,对外要拱卫王朝、捍卫边隅;对内要安抚夷民、缉匪捕盗、收纳钱粮,遇到不法行为和社会乱象,必须共同治理,实现“变乱为治”的目标,以充分体现其共治性。道光二十三年(1843),“镇康太爷又将勐捧、邦东数户,私许送与莽戛,招兵数千抢杀自家百姓,不分皂白,不管客家,乱抢乱杀”以及“景星潜逃入境”的情况,永昌府移请镇康土州转“饬令耿马土司就近查拿务获解府”③(清)胡启荣、黄中位辑:《滇事杂档》,《札耿马土司送镇康土司回州卷》之“永昌府陈移”条。一事,更说明了地方流官期望镇康土司和耿马土司与流官一道共治乱局,以达“拨乱反正”之目的。

土司与地方流官存在博弈是十分正常的现象。道光年间滇南地区流官面对诸如猛喇掌寨刀阿文和刀有贤等结匪抢劫、攻打寨堡、烧房掘墓、奸淫妇女等乱象,深感治乱过程困难重重。又如溪处头人李开元与已革土舍赵为藩因争管十四丛地方互相争斗而多年不能完缴中央王朝规定的钱粮④(清)胡启荣、黄中位辑:《滇事杂档》,《办理溪处土舍卷》之“示溪处夷民”条。一事,由于土司土舍赵登科在当地仍然有一定的影响力,在“十四丛夷民无主”的情况下,官府竟然“令其回归”,临安知府更是明确表达“本府一俟差发秋米完竣,即将赵登科交令该头人等获送回归,安抚地方可也”⑤(清)胡启荣、黄中位辑:《滇事杂档》,《办理溪处土舍卷》之“溪处夷民禀·批”条。的决定。在纳楼土司额外加派木梳贾等村寨钱粮时,临安知府又有“岂容族舍头目任意加收”⑥(清)胡启荣、黄中位辑:《滇事杂档》,《临安府任办理纳楼土司与木梳贾夷民抅衅卷》之“示木梳贾等十八寨”条的表态。从滇南土司的角度看,他们身处其境,表面上既要表现出尽职尽责、抚夷安边的动作,又要表达不忘国恩、效忠朝廷的假意。因此,在与地方流官的书札往来中,无不体现出相互博弈的关系,正如思陀土舍李绍先在给临安知府的信中说:“窃土职受君恩宪德,抚驭夷众,务要夷众遵服,乃为无忝厥职,则生前可以对朝廷,即死后亦可以见祖宗。至于暴戾各情,万不敢妄行分毫。”⑦(清)胡启荣、黄中位辑:《滇事杂档》,《临安府任办理思陀土司卷》之“思陀禀”条。可以说,地方流官与滇南土司就是在这种博弈中实现对滇南土司地区基层社会共同治理的目标。

(三)团练、乡约与宗族组织的联动性

任何一个基层社会的乱象治理,都必须在基层社会中寻找有助于治理的可靠元素。基于国家治理的实践逻辑,基层社会利益最大化是最有助于国家治理基层社会的要素。道光年间的滇南土司地区,无论是流官、土司以及基层社会民众,寻求自身利益最大化对各方都起着导向作用,三者的最大利益就是共同维护地方社会稳定。当时清政府主要通过建立团练、乡约与宗族组织等基层社会组织相互联动、协同治理,共同构成基层社会治理的主体,以具体落实朝廷制定的各项制度。

从《滇事杂档》所载内容看,除流官和土司之外,官方基层组织主要是团练。滇南地区的团练化导致了滇南地区的军事化,这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清代传统的权力结构。《滇事杂档》中“团练防堵”“土弁团练严拿防守”“团练防堵挝匪”等词句常出现在官方信札里,足见滇南土司地区建有团练组织。据该史料载,云州州府在收到《下七村民人陈体学等呈(八月初三日)》文后,州府批(初四日)文有“查魏前府谕令尔等立团,原是编查保甲之古法,专为稽查奸宄,严防盗贼而设,并非使其纠众逞凶,抗官滋事”①(清)胡启荣、黄中位辑:《滇事杂档》,《办理云州属猛麻土司卷》之“下七村民人陈体学等呈”条。一段文字,说明当时这一地区仍在施行保甲法。团练的职能与保甲有相通、互补之处,其行使权力者是里团正、保长、甲长、练长等,这些基层官员是“准基层行政组织”的负责人和具体执行者,他们不仅是基层社会的实际控制者,而且是国家治理滇南土司地区的重要助手。

清代乡约是官民共建的一种基层社会组织形式,是邻里乡人互相劝勉共同遵守、以相互协助救济为目的的一种制度。乡约的宗旨就是宣讲圣哲、劝善教化、惩恶扬善。《滇事杂档》中多次提及“沈乡约”“乡约苏三”等人应是乡约组织及官员中的代表。他们是在不违背皇权统治、不违背圣意的前提下,保证宗族家长的绝对权威,维护纲常伦理,最终目的是维护封建统治。因此,道光年间的乡约是维系国家与乡村社会的一种纽带,这体现了在国家认可下乡约的自治功能。

宗族组织是我国传统社会一种最重要的以宗亲血缘为纽带的基层组织。在《滇事杂档》中,既有族众、族人、族党、本族、族中、合族、同族等涉及宗族范围的词语,又有族祖、族叔、族弟、族长、土族、族弁、族舍、族目、庶族目等显示宗族内部关系的词语,也有“不遵族命”“协衷办理,睦族安民”“带领族目,安辑民心”等彰显官府对当地某宗族组织成员予以警示和提出期望的语句。特别是自纳楼应袭土司普永年承袭职位后,竟然出现“族目普世恩私设衙署,造立刑法,统率头目陈明、管正等任意加派滥收,稍不遂意,即行拴锁吊打,逼索银两”②(清)胡启荣、黄中位辑:《滇事杂档》,《临安府任办理纳楼土司与木梳贾夷民抅衅卷》之“木梳贾夷民续禀”条。的事情,临安府针对纳楼土司“故纵族舍,蹂躏地方,以致夷民等不复顺从”的情况,强烈要求土司普永年必须“加意抚恤夷民,务将该族舍等严加约束,毋得令其再生事端,以靖边隅,而安善良,倘该土司仍欲与夷民等为仇,及再任族舍等苛虐地方,一经发觉,定即详革究办不贷”③(清)胡启荣、黄中位辑:《滇事杂档》,《临安府任办理纳楼土司与木梳贾夷民抅衅卷》之“札纳楼司”条。。这是流官利用宗族组织内的等级性、土司机构的权威性以及执法的严肃性等特点,使宗族组织不仅成为基层社会有效运行的社会组织,而且也成为国家治理滇南地区和维护宗法秩序的有力工具。

结 语

道光年间滇南土司地区虽然出现了匪患频繁、土司滋事等社会乱象,但清王朝仍在推行土司制度的过程中期盼将原有的间接统治变为直接统治,实现边疆与内地的一体化。在官场腐败、国力渐衰、社会不协调发展而导致社会矛盾日益突出、社会乱象未能得到彻底治理的情况下,清王朝虽然构建了中央与地方、国家与基层社会的治理网络体系,但终因国家、地方、民间社会三者之间未能真正构建起命运共同体和利益联合体,所以,决策者(国家)、执行者(地方)、协同者(民间)三级治理体系采取的所有应对危机措施均无济于事,致使国家对滇南土司地区治理效果不彰、收效甚微。运用《滇事杂档》留存的历史碎片,如果以区域社会的历史发展脉络作为研究视域,我们就会发现滇南土司地区的社会乱象蕴涵着恢宏叙事和宏大历史。

第一,国家社会形态的突变。由于大英帝国的入侵,大清帝国国门洞开,中国由典型的封建社会向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逐渐转型。正是由于国家社会形态的突变,清帝国在面对内忧外患的同时,国家、地方和民间这三级治理体系的治乱亦无法达到理想效果。在国家社会形态突变的情势下,滇南土司地区民族众多,且与缅甸、老挝、越南等国的关系错综复杂,在清政府加速推进内地与边疆一体化以及中华民族共同体从“自在”向“自觉”逐渐形成过程中,其发展极不平衡。加之国内反政府、反社会力量异常强大,内地游民的不断涌入、移民的大量增加、不法商人和外来矿丁的快速增多、汉夷之间的交往,导致国内社会矛盾不断累积,清政府对滇南土司地区的治理往往是鞭长莫及、力不从心。因此,《滇事杂档》中载有烧房、杀人、劫掠、掘墓、抛尸、攻打寨堡、奸淫妇女等大量事件,这是国家社会形态突变过程中产生的必然结果。

第二,王朝权威的下降。滇南土司地区民众对以道光皇帝为核心的清王朝权威的认同度与清王朝的控制力成正比关系。影响滇南土司地区民众对道光王朝和官方权威认同的高低主要取决于府州县各级流官。在滇南地区土司势力十分强大以及当地民众只知有土司不知有皇帝(流官)的情况下,府州县流官虽然有“协体制以安边”①(清)胡启荣、黄中位辑:《滇事杂档》,《照抄前道胡办理车里宣慰卷》之“照抄禀覆中丞稿”条。的强调、有“宪台、抚宪,心中颇觉忐忑”②(清)胡启荣、黄中位辑:《滇事杂档》,《照抄前道胡办理车里宣慰卷》之“会禀两院宪”条。之言辞、有调集并督促耿马、镇康、湾甸三土司在“红泥塘会盟……一体协力相助”③(清)胡启荣、黄中位辑:《滇事杂档》,《札耿马土司送镇康土司回州卷》之“耿马土司禀”条。的举动,但大多是“饬令”“劝令”“妥速办理”“各宜禀遵”“遵办”“据实禀报”“具禀”“查核”“毋违”“定行提府”“押追不贷”等官话十足的语言,如“劝令刀土州加意招抚夷众,各守疆界,俾安边圉,毋再滋生事端”④(清)胡启荣、黄中位辑:《滇事杂档》,《札耿马土司送镇康土司回州卷》之“札耿马土司”条。等之类的语言俯拾即是。即便纳楼土司与木梳贾夷民抅衅进而造成“淫辱妇女,日夜轮奸,烧房掘墓,无恶不作”⑤(清)胡启荣、黄中位辑:《滇事杂档》,《办理纳楼土司与木梳贾夷民抅衅卷》之“木梳贾夷民禀”条。的严重后果,临安府的批示也大多是“本应严惩,姑从宽宥,着即各归农业,毋得再行捏渎”⑥(清)胡启荣、黄中位辑:《滇事杂档》,《办理纳楼土司与木梳贾夷民抅衅卷》之“木梳贾夷民禀”条。等词语,就虚避实,没有从根本上彻底治理社会乱象。事实证明,中央政府控制力强则权威性高,中央政府控制力弱则权威性大幅度削弱。

第三,滇南土司乘机生乱。自雍正年间实施大规模改土归流以来,清政府加大了各地土司整治管理的力度,中央王朝的权力逐渐向该地区延伸和扩张。因此,土司逐步丧失权力,地方影响力被削弱,原有相对独立与封闭割据的局面逐渐被打破。他们在不满意中央政府削弱其行政权力和地方影响力的情势下,滇南土司对于府州县官员的“上何以对君父,下何以对兆民”①(清)胡启荣、黄中位辑:《滇事杂档》,《照抄前道胡办理车里宣慰卷》之“会禀刀绳武之子不应承袭始终缘由”条。等告诫以及“饬令”“劝令”“遵办”“查核”“毋违”等劝谕基本上是熟视无睹、置若罔闻,仍然我行我素,他们不仅没有真正成为当地社会乱象的有力治理者,而且还有意无意地制造恶性事端,乘机为乱。因此,《滇事杂档》所载滇南地区土司纠结挝匪滋事、土司间互相争斗以及额外加派钱粮而导致杀人夺物、烧房掘墓、攻打寨堡、奸淫妇女等事件不胜枚举,这无疑成为引发当地社会乱象的重要根源。可见,在社会乱象频发的道光年间,一部分土司不愿服从流官管理,自觉维护当地社会秩序,而是乘机生乱,成为滇南土司地区基层社会正常秩序的“破坏者”。正是由于滇南土司在社会乱象中乘机生乱,频生事端,逐渐被官方支持的保甲、团练等武化组织实现了基层社会各族民众的有效整合,当地土司在武化组织社会整合中未能很好地发挥作用而残酷地“被整合”,使土司的行政权力和地方影响力发生了“渐进的嬗变”。

第四,国家、地方和民间三级治理体系融合不够。道光年间滇南土司地区社会是否稳定与国家、地方和民间三级治理体系是否融合、有机整合密切相关。匪患的大量存在,一方面破坏了当地的社会稳定,另一方面于促进了国家、地方和民间三级治理体系的融合。只有国家、地方、民间三者之间构建起命运共同体和利益联合体,才能真正实现国家主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族群参与的国家治理格局的目标。频繁和长期的社会动乱虽然给滇南地区基层社会各族民众带来巨大的肉体伤害和心灵创伤,但国家与滇南土司地区基层社会的距离悄然拉近,中央政府控制社会权力的底层化和基层社会日常事务的国家权力场域化在控制与自治过程中得到了融合。匪患之所以在当时十分猖獗,在于国家社会形态的突变、治理能力的薄弱,这无疑为匪患提供了社会舞台。滇南土司的无所作为,民间力量的逐渐修复,虽然推动了决策者(国家)、执行者(地方)、协同者(民间)三者之间共同参与国家治乱,促进国家、地方与民间三者的融合,但国家、地方、民间三级治理体系融合不够,治乱效果不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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