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苏珍
(宁夏大学,宁夏 银川 750021)
鉴定人出庭作证是法治进程的必然要求,也是当今法治国家的共识。我国的《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诉法》)对鉴定人出庭作证做出了一些具体规定,完善了鉴定人出庭方面的有关措施,并取得了实质性的进展。虽然在我国法律规定中,对鉴定人出庭作证的情形作出比较系统、详细的规定,但仍然有许多不足之处。因此,在我国建立健全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制定鉴定人的保障措施,有利于实现公平正义。
鉴定人出庭作证,是指鉴定人在人民法院的通知下出庭作证,并在法庭接受控辩双方质证的,就出具的鉴定意见作出专业性回答的一种诉讼活动。鉴定人出庭作证,鉴定意见被公开质证已经成为法治国家的共识,并不是某个国家专有的制度,该制度既是实体正义的要求,也是程序正义的体现。
1.质证权
质证权是一个源于公正和效率的司法概念。在法律层面逐渐演变为被告人上诉的一种权利。质证的实质是“面对面权利”,包括“对质权”和“诘问权”。[1]在英美法系的刑事诉讼案件中,对质权是对被告人基本诉讼权利的保障。然而,在大陆法系中质证的权利被认为是查明案件事实的方法,通常是保证被告人的质证权利通过直接言词证据原则体现,从而可以传唤鉴定人出庭进行诘问的权利。[2]在我国,由于对质证权理论研究的起步较晚,法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通常把被告人的质证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辅助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