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惠芳
(兰州文理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甘肃 兰州 730000)
纵观我国法制史的发展,早在战国时期,《荀子· 正论篇》就对“刑罚世轻世重”作出了解释,强调要根据国家的具体政治情况、社会环境等因素来决定适用刑罚的宽与严、轻与重,从而制定出有利于维护政权、维护统治的刑法。在我国古代,一向以刑为主,“刑罚世轻世重”主要强调当社会秩序不利于统治者的统治时,就要用重典进行重治,从而以达到维护社会的稳定,实现维护统治阶级的统治地位的法制之作用;反之,当社会秩序较为稳定时,再运用重刑就会过犹不及,这个时候就应当运用轻典,用以笼络人心并显示统治者的仁慈。[1]
西周时期,以周公为代表的统治者认识到:针对不同的社会情况,就应当灵活运用刑法典,采取不同的刑罚手段。在这样的思想指导下便产生了著名的“三国三典”法治思想,这种理论被后世历代统治者所采用并且发展成为我国法制史中一个极为重要的法治思想原则:“三国三典”理论即“三典刑三国”——“刑新国用轻典,刑平国用中典,刑乱国用重典”。[2]
“三国三典”这一法治思想,其实质就是根据国家、社会具体情况的发展与现状,而在刑罚处罚时采用灵活运用的方式进行调整,这样才能更好地将刑法的功能体现出来。这里的“刑”就是治理的意思,“新国”是指新建立的疆域,因为新建所以政权并不稳定,加之新国刚经历过王权的更替,因而用“轻典”来进行治理是最为恰当的,通过柔和的治国举措来使国家休养生息,取得万民的拥戴,争取战乱后的平稳过渡时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