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 宇
(四川师范大学法学院,四川 成都 610066)
《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关于印发<行政复议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中法委发〔2020〕5号)提出,“探索建立政府主导,相关政府部门、专家学者参与的行政复议咨询委员会,为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提供咨询意见”。建立健全行政复议咨询委员会工作机制,将其作为行政复议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配套措施,能够在办理重大、疑难、复杂行政复议案件以及研究重要行政复议问题中发挥“智囊”功能,确保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的专业性、中立性和准确度。相对于司法监督而言,行政复议的高效性和专业性更具有优势。行政复议咨询委员会就是为了推进行政复议固有优势的全面、深入、规范而创设机构,必然应当建立在公正性、专业性、权利性的法律价值基础上,方能支撑行政复议机制的顺利运行。
张文显先生认为:“法的价值具有双重性质。它一方面体现了作为主体的人与作为客体的法之间需要和满足的对应关系,即法律价值关系;另一方面它又体现出法所具有的,对主体有意义的、可以满足主体需要的功能和属性。[1]简言之,法的价值就是法律作为客体,对于作为主体的人和社会所具有的功能和属性。行政复议咨询委员会作为行政复议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其作为客体对人的功能和属性是建立在行政复议制度基础之上的。行政复议机构是行政复议机关的内部工作机构,其独立性和公正性会受到一定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