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欣 郭 宏
(1.北京大成(太原)律师事务所,山西 太原 030012;2.北京爱申律师事务所,北京 100089)
如经济学家哈罗德· 德姆塞茨所言,产权的产生,本质上是一个成本收益权衡的过程,只有当通过界定产权,将外部性内部化的收益大于从事这一行为的成本时,产权才会产生。当面对数据确权这一问题时,则只有当确定数据产权的收益大于确定数据产权的成本时,数据才会有确权的经济基础。中国已明确将数据列为与劳动、资本、技术并列的生产要素,由此可见,在我国数据确权已经具有了一定的经济基础。此外,数据经济正蓬勃发展,伴随而来的便是如何利用数据,以及如何平衡数据利用与权利保护之间关系的问题。要解决这类问题,首先需要解决数据确权的问题,即界定数据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以下简称《数据安全法》)的出台,为解决数据安全和权属问题提供了一些重要遵循,但是在实施过程中,仍有一些具体问题待进一步确认,特别是数据确权问题亟待解决。根据《数据安全法》的界定,“数据处理”覆盖了数据的全生命周期,包括数据的确权、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环节,不过对各个环节尚未有深入的处理细则。而在所有环节之中,数据确权可能是任务最艰巨的一环。
数据确权主要用于处理以下三个基本问题:一是数据权利属性,给予数据哪种权利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