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军明
(河南新林州律师事务所,河南 安阳 456550)
民事主体双方共同签订的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合同的签订是确保民事主体之间确定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常见协议。随着社会发展,合同已经逐渐成为确保公司权益的基础保障。与此同时,由于合同具有的法律意义,一旦签订合同的民事主体之间发生不可调和的矛盾等事件,合同将作为有效依据对双方存在的问题进行评判。因此,公司在签订合同时需将合同交予公司律师进行详细审查,从而对合同内容进行分析,进而保证公司权益。
根据《民法典》相关法律规范及要求,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所以合同一旦签订,民事主体双方则必须按照约定履行合同内容,否则将会对违反合同内容的一方进行相应处罚[1]。而由于公司作为市场上从事商业贸易活动的主体,其所签订的合同一般会涵盖多方面的内容,因此,以防合同内容损害公司利益或违反法律原则,公司律师应基于审查合同的基本原则与方法,对相关合同内容进行详细分析,从而在贸易活动中使双方权益都得到有效保证。
第一,以公司效益为核心。公司是以经济利益为目的的商业贸易活动主体,因此,合同签订的目的是为进一步提高公司效益,所以公司律师审查合同时,应坚持以公司效益为核心原则,以公司商业诉求为出发点[2]。
第二,双赢原则。随着社会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入,市场商业动态愈发复杂,为避免“单打独斗”给公司带来经济损失,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状态,应在市场经济环境下积极寻找盟友,从而强强联合共同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