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贞艳
(江苏神阙律师事务所,江苏 无锡 214000)
2010年起,某建筑企业(以下简称A公司)投入大量资金从事水利工程开发,但工程进度缓慢,导致资金链断裂,逐渐靠出借资质并收取管理费作为营收来源;近两年,受经济下行大环境的影响,最终导致其陷入债务危机,经债权人申请,当地法院受理破产重整。破产受理后,A公司尚有几十个挂靠、转包项目尚未完工或处于保修期,管理人经过盘点和梳理后认为:如将前述工程款全部纳入债务人财产,供全体债权人统一分配,势必导致挂靠、转包项目实际施工人以及背后农民工前期的投入回报无法保障,不仅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同时也将面临实际施工人、农民工罢工而导致大量在建施工合同违约解除的风险,A公司将面临违约金、质保索赔等巨额债务,并会增加由此产生的诉讼费、鉴定费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如将前述工程款以对应的项目所涉债权人为限进行独立核算,不仅缺乏法律的明文规定,A公司的其他债权人也将提出异议。管理人综合衡量保护债权人整体利益、维护社会稳定以及推进破产程序等方面,与全体债权人释明、沟通后,决定以继续履行合同的方式,将所有的挂靠、转包的在建项目进行独立核算,但是要求项目上所涉债权人根据剩余工程款按比例清偿,并承诺放弃未清偿部分。对于管理人此种处理方式的决策过程及法律依据,本文将进行简单的探讨[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