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晓敏
(浙江博翔(缙云)律师事务所,浙江 丽水 321400)
《公司法》中包括一些关于债权人保护的法律条文,在进行各项公司交易活动时,债权人不仅可通过《破产法》《合同法》等法律寻求帮助,而且也可依据《公司法》加强自我保护,保障正当权益[1]。但是,从时下《公司法》的核心内容来看,其作用主要集中在对公司发展经营中所经历各种活动的约束与调整,而关于债权人保护的内容则过少。为了进一步增强《公司法》在公司债权人保护方面的法律实效性,基于《公司法》探讨债权人法律保护问题显得尤为必要。
债权人从公司层面指的是供货商或借贷方。在公司进行交易活动的过程中,债权人往往会在签订相关法律合同的前提下将贷款、固定资产、设备、材料等提供给公司以达到谋利的目的。对于债权人来说,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收回贷款、设备等是最大的目的。活动交易期间,债权债务通常情况下是不允许转让的,但随着经济的发展,债权债务关系日渐复杂多变,债权转让的趋势也更加明显。于是,在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逐渐出现第三方主体,这一主体具有双重身份,既承担清偿债务的责任,同时又享有债权的权利[2]。债权人在公司经营与发展中占据重要地位。公司依靠债权人提供的资金、设备、材料等实现经营发展,如果公司面临破产危机,债权人的经济利益势必会受损。作为公司股东,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滥用职权侵害公司利益,更不得以法人地位故意损害债权人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