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 佑 陈栎旭
(1.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浙江 舟山 316021;2.舟山市人民检察院,浙江 舟山 316021)
建设工程挂靠(借用资质)是指没有相应施工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借用具有资质的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并向该企业缴纳相应管理费,被挂靠企业对承揽的工程并不进行实际管理的违法行为。“挂靠”是行业内约定俗成的通行名词,与“挂靠”概念相对应的法律概念是“借用资质”,该行为被法律、行政法规所禁止。
本文主要限于挂靠人与被挂靠人对外分包、采购、租赁活动中产生地对第三人的责任承担(下游债务)。
对此实践中存在两种做法,一种是连带责任,一种是根据合同相对性认定。概括而言,法院可能采取以下四种处理方式:1.由被挂靠人承担合同责任,挂靠人不承担合同责任;2.由挂靠人承担合同责任,被挂靠人不承担合同责任;3.由被挂靠人直接承担合同责任,并由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4.由挂靠人直接承担合同责任,并由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
上述做法均存在不到位之处,主要是:第一种处理方式,虽然保障了合同相对人的权利,但是存在三个弊端:一是未处理挂靠的内部关系问题,且让应当承担责任的挂靠人不承担责任,既不公平又不利于纠纷的根本解决;二是针对实践中挂靠人与下游合同主体恶意虚增合同结算价款、虚增合同项目、相互拆借款项等行为无法甄别和规制,这一巨大风险由被挂靠人承担,极易使被挂靠企业面临巨额债务所导致的信用、破产等危机,对整体营商环境建设相当不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