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章清
(云南省普洱市镇沅县司法局云南恩水律师事务所,云南 普洱 666500)
法律行为中的基本要素就是意思自治,两者之间的关系密不可分,其目的主旨也是使得当事人在立法者所规划出的自治范围内完成意思的统一和自治。法律从逻辑上明确了法律行为得以生效的必要条件,即凡是符合要件的即为有效,凡是不符合或者不全部符合生效必要条件的行为均为无效。但是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社会经济生活的日益丰富,法治生活的背景日益复杂多变,如何认定法律行为的无效成了一个相当复杂的问题。诚然,法律行为制度为市场经济的有序发展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但是在某种程度上有利于社会经济发展的无效法律行为的价值和意义也不容忽视,让其发挥积极和正面的作用,也更有利于主体进行法律行为的积极性,促进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首先,在现代社会的经济活动中均遵循一个基本的鼓励交易的基本原则,但是随着现代社会经济活动方式和内容的不断丰富,许多已经成立并在进行中的交易行为由于法律行为效力产生要件的缺失或者与立法者的意思存在相反违背的情况,而导致无效,使得经济活动中的当事人可预期的商业目标无法得以实现,挫伤了当事人的参与经济行为的积极性。而通过某种合理恰当的方式将无效法律行为转换为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