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劳动合同几个热点问题的理解

2021-11-25 08:05:47郑学林
工友 2021年4期

文_郑学林 刘 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解释一》)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结合该解释,对当前关于劳动合同的几个热点问题进行探讨。

劳动合同期满后权利义务的确定

《解释一》第三十四条: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未签订的,人民法院可以视为双方之间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并以原劳动合同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关于劳动合同期满后权利义务的确定问题,应当结合《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作出准确理解。

第一,对“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中“原条件”的理解。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但是劳动者继续在用人单位工作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实践中,对原条件如何把握,是否包括原劳动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存在争议。我们认为,本条规定的原条件,是指原劳动合同中除劳动合同期限以外的其他权利义务内容,包括劳动时间、工资报酬、奖金、福利待遇等,“以原条件继续履行”是指上述问题参照原劳动合同的约定执行。关于劳动合同履行期限的约定,属于双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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