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博纳
(1.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北京 100088;2.集宁师范学院政法与历史文化学院,内蒙古 乌兰察布 012000)
“生态安全”是一个很宏观的概念,其包括了环境安全、资源安全、人民生命健康安全等,涉及内容涵盖了自然界、人类社会、人类个体等多个领域内容,是当下我国生态环境保护立法正当性的来源。[1]
在第一次工业革命之前,人类对社会的改造能力较弱,生态问题并不显著,因此关于生态保护的研究尚未发展,第一次工业革命之后,人类社会生产力大幅度提高,对自然界的探索能力和改造能力显著增强,尤其是在煤炭资源的大量开发和应用后,生态环境问题日益显著,特别是在伦敦蓝雾事件、酸雨事件之后,国际上出现了一大批环境保护主义者,生态环保的理念开始登上世界舞台。[2]虽然生态环境环保理念诞生并有所发展,但由于生态环境问题尚未造成严重的损失,大部分国家普遍不重视环保问题,生态安全问题未能引起重视,生态破坏仍在持续发展。直至20世纪80年代,全球性生态危机的出现,如厄尔尼诺现象、臭氧空洞问题、全球变暖效应等,国际社会开始普遍关注生态保护问题,生态安全的概念被正式提出。[3]
1998年我国第一部与生态环境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正式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4]的出台和施行标志着我国生态环境法律保护的诞生,也标志着我国生态环境保护正式进入立法保护领域。随后的二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