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时代家事案件柔性审判制度研究

2021-11-25 08:42:10陈欣欣
法制博览 2021年26期

陈欣欣

(沈阳工业大学文法学院,辽宁 沈阳 110870)

家事案件审理对象在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内涵。“日本家事法院可予受案审理的家事案件对象,从广义上说,为有关家族生活的案件,即因身份与财产关系而产生影响有关维持家庭和睦、健全共同生活的所有案件。”[1]韩国则将“诉讼案件分为家族关系家事诉讼案件和财产关系家事诉讼案件;家事非讼案件又分为没有相对方的家事非讼案件和具有相对方的家事非讼案件。”[2]德国家事案件审理对象亦是随着社会变迁而不断变化。[3]

一、《民法典》时代家事案件审判难题

(一)家事案件的特性

1.以身份关系为基础。家事案件的产生以婚姻家庭关系的存在为基础。日本学者我妻荣先生将家事纠纷的特征概括为“财产关系的合理性和身份关系的非理性”。在处理家事案件的过程中,除无身份关系的当事人之间需要遵循的公平、自愿原则之外,还要注意男女平等原则、保护弱者原则。

2.权利义务的复杂性。基于婚姻家庭的身份关系,使得他(她)们的权利义务呈现出双重性的特征。同时,家事案件因涉及个人隐私等具有私密性的特点,但家事案件的处理结果对整个社会具有导向性的作用。

(二)与家事案件相关的法律规范

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进一步深化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试点工作意见》,对总结试点两年工作的基础上,提出了进一步的家事改革规定,规定中用三个专门的部分分别阐释家事调解、家事调查、心理疏导等柔性审判工作。……

登录APP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