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巧如
(广东深田律师事务所,广东 深圳 518016)
债务人在不能清偿债务时,就是否可以执行其配偶财产,各地人民法院执行时有分歧。部分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原则上不直接处分案外人的财产,因为其认为应该由生效判决确认后再执行。而部分执行法院则处分债务人配偶财产,如有债务人配偶对此有异议,可以提起异议之诉。
如果在强制执行程序中处理夫妻共同财产有争议,笔者认为,在个人破产程序中就应当没有异议。破产制度是债务清理的终极制度,如果不能在破产程序中分割,而需要单独提出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这应该违背了个人破产制度的价值追求。目前我国婚姻法律制度列举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条款较少,不包括破产。因个人破产而分割夫妻共有物应该属于共有物分割的重大理由,可以适用《民法典》关于共有物分割的相关规定,但是如果夫妻共同财产不属于不动产或动产,则法律尚无规定[1]。《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规定了债务人有申报配偶财产的义务,配偶有配合人民法院和管理人调查的义务,符合条例规定的债务人配偶也可以选择同时适用破产程序的权利,但是没有相关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