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 琳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重庆 400010)
最高检《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员额退出办法》(下文简称《办法》)、《省以下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员额动态调整意见》(下文简称《意见》)、《关于开展检察官业绩考评工作的若干规定》(下文简称《规定》)等规定的出台,完成了对检察官业绩考评机制和员额退出机制的基本设计,考核体系与标准、退出事由及程序等重点问题都有了明确规范,为运行实践提供了依据。但在实践中仍有较多问题和不足,亟待完善。
两项机制在员额退出事由与业绩考核评定标准的内容上存在关联和交叉;在程序和后果上能够衔接,考评结果可作为员额退出的依据;在机制的价值目标上相契合,二者目的均为实现检察官的优胜劣汰与监督激励,从而促进司法公正。
(一)退出程序的适用标准有差异。对于“重大司法过错”这一应当退出员额的情形,《规定》和《办法》并不完全一致。《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经检察官惩戒委员会审查认定存在故意违反法律法规办理案件、因重大过失导致案件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检察官当年年度业绩考评应当评定为不合格等次”。同时,依据第三十条第三款,业绩考评不合格的“应当退出检察官员额”。而《办法》第五条“经检察官惩戒委员会审查,提出构成故意违反职责或者存在重大过失的意见,被所在人民检察院作出调离司法办案岗位、免职、责令辞职、辞退等处理决定的,应当退出员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