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连杰
(信阳师范学院,河南 信阳 464000)
尽管值班律师的概念早在2006年就已经提出,但是值班律师制度的发展历程却是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发展历程保持着相对的同步。自2014年《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的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第一次提出要予以构建值班律师制度,到2016年的《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中细化值班律师的规定,再到2018年我国第三次《刑事诉讼法》的修改正式确立了值班律师制度,直至2020年《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办法》(以下简称《工作办法》)的公布,我国值班律师制度的构建已初具体系和规模,对于值班律师的规定有着较为详细的规定。但随着实践的深入,其中暴露的问题也较为严重,为了使我国值班律师制度良性运行,分析其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解决对策就显得迫在眉睫。
在司法实践中,首先是关于值班律师的角色定位把握不准确,为此,学界也提出了较多的观点。其一,部分学者根据文义解释将值班律师的角色定位成仅仅是为需要法律帮助的被追诉人提供最低限度的法律服务者,且以《试点办法》、新《刑事诉讼法》以及《工作办法》为理论依据。其二,由于值班律师提供服务的阶段仅为侦查、审查起诉阶段,并没有延伸到审判阶段,并且值班律师并不全然享有辩护律师的相关权利,其次,根据值班律师的适用条件可知,在被追诉人没有自行委托辩护律师且条件又达不到分配法律援助律师的情况下,才能由值班律师给予法律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