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璇琦
(吉林财经大学,吉林 长春 130000)
罚金刑是法院判处犯罪分子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1],其出现远在自由刑之前。罚金刑完全不同于作用于受刑者人身人格的自由刑,而是通过作用于犯罪人的财产,使其产生应有的规范意识,进而起到抑制犯罪的效果。
通常来说,罚金刑只适用于那些罪行较轻的犯罪。在国际上,由于罚金刑具有易执行、可分割等特点,其适用范围广泛,在我国主要存在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贪污贿赂罪中。
依据《刑法》规定,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由于规定仅要求根据“犯罪情节”,缺少具体判断标准,就给了法官极大的自由裁量权。如何定义具体犯罪情节在所不问,但在罚金的具体数额上就缺少了统一的划分标准,故在具体实践当中,罚金数额的确定几乎毫无实际依据。此种规定在学术界被称作为“无限额罚金制”,虽然我国《刑法》经过多次修订后,此类规定已经明显减少,但是却依然有许多规定留存在法条当中,实践上也常常延续此种做法。虽然这种“无限额罚金制”一定程度上因其具体罚金数额可以根据通胀情况随时调整,有效地减少因通货膨胀带来货币贬值的情况产生的弊端,但是在具体执行上仍然为司法人员提供了较大的自由裁量的空间,扩大了可操作的部分,进而与罪刑法定原则相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