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亚男
(北京科技大学天津学院,天津 300000)
关于物的瑕疵担保责任的理论依据存在法定责任说和债务不履行责任说。两种学说争论的核心在于出卖人交付无瑕疵的标的物是否属于出卖人依合同约定应付的主给付义务。依法定责任说,出卖人的主给付义务仅限于交付现存的标的物,买受人无权请求出卖人交付无瑕疵的标的物。出卖人一旦完成现有物的交付,债务即已履行完毕。即使标的物存在瑕疵,买受人也无从追究出卖人的违约责任。但是这种结果会破坏标的物与价金之间的等值关系,使买受人基于买卖合同的正当期待落空。所以法律规定出卖人应对瑕疵标的物承担担保责任,并且作为出卖人的法定责任。法定责任说下,物的瑕疵担保责任的调整范围排除了种类物买卖。这种学说在商品经济不发达的时代弊端还不明显。但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以种类物为标的物的商品买卖已占据交易的主要形式。对种类物买卖中瑕疵标的物的保护各国的态度开始发生变化。例如旧的德国《民法典》原则上坚持法定责任说,但在第四百八十条特设法定责任说的例外,明文规定物的瑕疵担保责任适用于种类物买卖。
而按照“债务不履行责任说”,出卖人所负有的义务是相同的——给付与价金相当的标的物。如果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存在瑕疵,出卖人即负有瑕疵担保责任或者债务不履行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