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 硕 侯佳蕊
(河北大学法学院,河北 保定 071002)
自甘风险原则作为责行一致原则的表现,其在我国现行法中尚无明确的规定。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开始追求一些刺激性、冒险性的活动,从而以满足自己的娱乐休闲需要。然而,该类活动往往存在一定的危险性,致害可能性高。然而大众仍自愿参与其中,但《民法典》对于活动本身具有的危险性所造成的损害往往无相应的法律加以救济。由此,实践中对于自甘风险行为的责任承担问题引起了一系列争议。除此之外,各地法院在处理自甘风险行为争议时,无统一的法律规范加以调整,造成司法实践中法律适用的不一致,这对司法的权威性构成了一定的影响,并且一定程度上有碍于社会公平的实现。2020年5月28《民法典》通过,自甘风险被正式确定下来,填补了危险性文体活动侵权纠纷争议处理的法律空白。
自甘风险又称为自甘冒险、自愿冒险、自担风险等,源于罗马法中的“对自愿者不构成伤害”,是指尽管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所从事的活动具有危险性,仍然甘愿去承担此风险。
目前,法学理论界学者们依照是否明示免责为依据将自甘风险分为明示自甘风险、默示自甘风险两大类。明示的自甘风险是指各方当事人在行为前通过合同、口头等明示的方法对危险进行事先的说明,并约定自愿冒险行为人承担危险所引起的一切损害后果,免除其他行为者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