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子安 贺 琛
(安徽大学法学院,安徽 合肥 230000)
同人一词并非法律概念,通常的定义是小说、漫画、视频、电影、游戏等各类作品的粉丝团体在原作或原型的基础上进行的再创作活动及其产物[1]。早年的同人作品受传播途径的限制,只在小范围粉丝群体中进行传播。随着网络的发展,同人作品借助网站、微博等新兴的平台,在传播范围和传播速度上都有了质的提升,优质同人作品的商业价值也一再被市场认可,同人文化逐渐成为不可忽视的文化现象。但由于同人作品本质上还是基于原作的衍生作品,其与原作品之间既有不可否认的联系又有权利冲突的矛盾。因此,本文将尝试从“自主开设部分法定许可”的方面,探寻同人作品与原作品和谐共处,互相促进的发展模式。
首先,在肯定同人作品作为独立作品本身具有一定独创性的基础上对同人作品加以分类,根据同人作品引用原作元素,情节的程度的不同,可以大致分为演绎同人作品和非演绎同人作品两类,进而在法律上加以不同定位。演绎同人作品与原作品的连接最为紧密,又称为“派生作品”,不仅引用了原作品中的人物设定,世界观等基础设定,其描绘的情节也是基于原作品情节而构造的发展和续写,没有原作的情节支撑,演绎同人作品就无法作为独立的作品单独存在[2]。即在保持原有作品基本表达的基础上,对原表达加以发展,使新表达与原表达融为一体而形成的新作品[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