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诗荻
(沈阳师范大学法学院,辽宁 沈阳 110034)
知名商品特有名称指在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且不为市场通用,具有一般显著性的商品名称。且知名商品特有名称能够随着传播,知名度及影响力的增强,使相关公众自发将该名称与同类商品相区别,在市场中随着时间的积累其名称具有了特定的价值,受到法律保护。
本文认为,知名商品特有名称为一种带有一定经济价值的法律利益。知名商品特有名称作为商品名称,初始之时并不受法律的保护,只有与特定的知名商品产生联系,在市场经营中与相关公众相连接,赋予了特定的价值最终产生意义。其主体不能主动地去行使一定的权利,而只能在其利益受到侵害时,法律给予其特别保护。可以说法律保护的并非为这个其名称中文字的特定组合,而是其特有名称背后所代表的经济利益和法律利益的保护,故可将其认定为带有一定经济价值的法律利益。
知名商品特有名称与注册商标权在市场中活动,各个权利在各自的范围内活动,但过程中产生混淆造成损失,从而发生双方之间的冲突。前者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赋予的专有使用权和禁止权等权利,后者受保护是由多方面错综复杂的原因导致,主要在于其特有名称可以使自身区别于其他产品,能够体现其显著性的作用并进行独占使用,也具有一定的专有使用权,且受法律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