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奕坤
(临潼区斜口街道办事处,陕西 西安 710000)
我国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法理基础,可从当前的法律规范和司法解释中推断得出。并且以《民法典》的颁布为界限,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法理基础前后阶段各有不同。我国《民法典》颁布之前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主要规定于我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以及《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从法律规定中可以看出我国该阶段所采用的是以物权法财产共同共有理论为基础的夫妻共同债务认定。[1]该基础理论强调以夫妻财产共同共有债务也应共同承担为核心,以此区分婚姻家庭关系的内部行为和外部行为,进而区分夫妻共同财产中的积极财产和消极财产。其中这种消极财产也就是夫妻间的共同债务。基于这种共有财产制度,婚姻存续期间无论共同举债或者夫妻单方举债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2]该阶段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法理基础并没有进行深入的实践研究,而是急于解决司法实践中所产生的问题,因此从长远发展的角度进行分析,套用物权法领域的理论来作为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法理基础是存在弊端的。《民法典》颁布之后,从其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规定中来看,并没有以财产共有债务共担作为法理基础,而是吸收了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的内容,采用的法理基础是法律行为理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