裴 耘
(四川警察学院,四川 泸州 646000)
在我国经济和社会不断发展的过程中,越来越多的研究学者和专家针对公安民警的行政执法权益保障问题特别关注,其主要因素就是民警的执法权益如果得不到法律的保障,就会对行政管理工作落实的情况造成直接的影响[1],进而对于社会的稳定和谐发展产生不利的因素。但是近年来频发警察执法被侵权以及暴力抗法等等情况,对公安民警的工作积极性带来了影响[2],因此对于民警履职期间如何保障人身权益不受非法侵害也成了核心问题,对此进行深入的探索研究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目前我国政府针对公安民警的执法权益颁布实施了多项相关的说明,但是从法律的实践中可以看出,仍旧存在显著的法律缺陷和不足,造成了在现实执法期间依法行政面对着一定的困境[3]。
我国早在1995年就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下称《警察法》),其对于公安民警的权利进行了全面的说明,并且明确阐述了公安民警自身有着治安管理和惩治犯罪行为的职能[4],但是其对于公安民警执法期间,权益保障的方面未能够系统化进行明确,仅仅是对公安民警自身所具有的盘问和滞留,以及约束等等强制性的职权进行了规范,因此在行政执法期间,往往会与人民群众出现矛盾的情况。除此以外,相关的法律法规对于公安民警的执法程序和方式,以及执法的范围等方面没有进行细致的阐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