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 群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北京 102200)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下称《民法典》)总则部分提出诚实信用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按照诚实信用原则,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必须意图诚实、善意,行使权利不侵害他人与社会的利益。诚实信用原则是自古希腊以来大陆法系国家所遵循的司法领域的基本准则,常被奉为民事活动领域的“帝王条款”[1]。
随着中国科技创新的不断进步和创新主体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不断提升,我国近年来的专利申请数量不断增加。但伴随着国家和市场对于专利的重视程度不断增大,也出现了诸多非基于市场需求的激励,或多或少地扭曲了专利制度自身的市场化激励机制[2],导致近年来我国出现了很多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专利申请行为。这些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专利申请行为,占用了大量的专利审查行政资源,降低了我国整体的专利申请质量,损害了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干扰了专利制度的正常运行。
将诚实信用原则引入专利法领域,能够规范专利申请行为,防止申请人通过不诚信的专利申请行为不当获得专利权,能够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和正常的专利申请秩序[3]。
2007年,国家知识产权局为了打击非正常专利申请、规范专利申请行为,发布了国知局第四十五号局令,即《关于规范专利申请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