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 杰 赵 伟
(北京隆安(沈阳)律师事务所,辽宁 沈阳 110016)
首先,我们需要界定何为清算义务人。清算义务人是指公司因法定事由而解散时,对公司负有成立清算组并启动清算程序的主体。根据2021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条,《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应当在出现除合并或者分立的法定解散事由之日起十五日内应当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这即是清算义务人的法定义务,因此业界的很多学者也将清算义务人称之为“清算启动人”。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十八条,“清算启动人”主要为公司决策机构的成员,即对公司具有控制权,这是由股东享有参与重大决策的地位所决定的,包括法人的股东、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除此之外,对于股份有限公司还应包括股份有限公司执行机构,如董事。
与此同时,为了更清晰区分清算义务人和清算人的概念,也需要界定何为清算人。清算人也被称为“清算组”,是指具体负责清算事务的主体,因此也可称之为“清算实施人”,包括清算人、清算组或者清算组成员,其义务在于依照法定程序进行清算,实施相应的清算活动。因此,通过上述概念可得知,当公司出现解散事由后,清算启动人负有启动清算程序的义务,而启动清算程序之后则应该由清算实施人开始进行具体清算。
综上,那么债权人依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十八条追究的责任主体就应该是应启动清算程序但未启动的清算启动人,也就是“清算义务人”,而不是具体的“清算实施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