龚启慧
(广东海迪森律师事务所,广东 佛山 528303)
诚实信用原则最早起源于罗马法中的善意原则,伴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不断改革和完善,诚实信用原则在经济体制中不断被认可和确立。在商业社会中,越来越多的人将诚实守信看作人与人交往重要的准则,被不断关注和接受,最终被纳入民商法中。
在民商法中诚实守信是基本原则,是立法之基础,义务履行情况是民商法中评价国民信用的依据。比如一旦签订好书面合同或达成口头协议,当事人就有履行的义务,否则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和进行相应的赔偿。除此之外,在签订合同达成共识之前,要充分了解双方的诚信情况,比如偿还债务能力等。所以民商法中引入诚实信用原则能够客观上促进商业交易的公平和公正,有助于一个透明、自由的市场经济的运作。而对于个体而言,如果具备良好的信用度,征信没有出现问题,则可以获得银行一定额度的贷款或办理信用卡等,提升生活消费质量。对于企业而言,如果有良好的信用,除了可以获得贷款从而发展公司业务,也可以树立自身良好的对外形象。如果社会的诚实信用体系没有构建起来,市场经济交易不规范,不仅交易成本增加,工作效率也会降低,总之不利于社会经济发展。
但在具体的执行中,我国的民商法对诚实守信的定义尚待完善,这就亟待相关学者尽快厘清概念,明确原则。在我国当前的民商法体系中,学者普遍认为诚实信用原则本质上应该是一项法律条款,虽然其定义并未真正被明确赋予,但是可以通过法律去引导当事人的民事行为和民事活动来达到诚实守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