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为法
(山东天华律师事务所,山东 青岛 266071)
关于“套路贷”,现有的法律条文中并没有明确的文字表达。“套路贷”是以无抵押、低息作为诱饵,诱骗借贷人签署借条或者借款合同,最终以暴力、诉讼等手段谋取非法收益。“套路贷”的存在严重影响了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因此,必须要完善“套路贷”的刑法规制。
“套路贷”的犯罪流程一般为,先诱骗被害人签订虚假合同,制造恶意违约现象,再通过诱骗、强迫订立合同的方式向其他个人、公司平账,并以暴力、诉讼或者软暴力方式催收,“套路贷”常见的作案手法有几类:
在“套路贷”中,行为人常采用强迫、欺骗的方式让被骗人签署比实际债权数额更高的借条或借贷合同。这类借贷合同与借条具有胁迫、欺骗性质,甚至直接采用暴力来强迫受害人,这让“套路贷”既有民间借贷的合法外壳,又具备刑事案件的性质,在具体性质认定上,难度较高。另外,“套路贷”行为人复杂,既有自然人,也有小额贷款公司。假如部分不符合要求的主体,包括个人、小额贷款公司、地下钱庄、影子银行等这些机构或者团伙,采用非法手段对某些个人实施贷款的行为,金融机构也无法对其进行约束与管理。[2]所以,这时候刑法方面应该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对没有资格的放贷情况进行制止,运用法律手段严厉打击非法放贷人,打击的方法可以采用罚款或使用刑罚。
为制造虚假银行流水记录,行为人一般会在银行监控探头下进行,让银行流水记录与虚高债权数额一致,以留下讨要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