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楼燕 张成春
(1.浙江科茂律师事务所,浙江 杭州 310000;2.湖州市水政监察支队,浙江 湖州 313000)
就当前而言,互联网金融的信息披露制度包括了很多方面,如互联网金融平台自身的信息披露(包括但不限于平台的运行情况、运行模式、资金使用情况、经营信息、财务状况等等),同时也包括了融资人的信息披露,主要包括融资人的基本信息、资产状况、信用状况、债务情况、还款能力等。当前,融资人信息披露的不准确和不完整主要表现在:
(一)融资项目信息有所欠缺。互联网金融平台为吸引投资人,往往会发布类型不同、内容不同、收益不同的各类融资项目以满足不同群体的需要,相应也会披露与之有关的金融信息,以便投资人能够更好地了解相关项目,作出适合的投资选择。正因如此,有些平台为了吸引更多的投资人,往往会疏忽乃至有意谎报、瞒报融资人所参与项目的信息完整性甚至真实性,人为地夸大融资项目的状况,由此会产生误导投资人的不利后果。
(二)融资人信息状况不够全面。据金融监管机构统计调查显示,能够完整对外公示融资人详细信息的互联网金融平台屈指可数。反之,在还没有了解和掌握融资人详细信息及资质的情况下便作出投资选择的投资人不计其数,即使互联网金融平台通常会对融资人进行资质审查(注①当前互联网金融平台对融资人进行审核的程序和标准已越来越高,如据日前的新闻,某男子杀害女友后用尸体进行网贷,在“人脸识别”过程中被平台工作人员识破并报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