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琼璇
(广东谨信律师事务所,广东 揭阳 522000)
在我国,对于刑法发展的基本立场解释一般分为形式解释和实质解释,在争论的时候呈现出白热化的状态。后来,这种争论也慢慢地趋于缓和。之所以会出现这种趋势,存在着很多的原因。其一,在解释的过程中,难以将一种解释的立场贯穿始终;其二,这种学术争论在利益衡量的层面不是有益的,也就是说,学术精力的产出和投入是不成正比的。其三,权力和权利之间的制衡状态有可能是无法回应的。其四,法定所具备的逻辑倾向是无法反驳的;其五,一切绝对的解释立场需要和主观客观相一致,这是存在矛盾的,会直接冲击到刑法定罪的原则。
首先,对于一部分坚持实质解释论立场的学者来说,一般有这样几个有代表性的观点。第一,实质解释更加拥护和支持安定性与合法目的性这两大规范的刑法价值。比如,著名学者刘艳红教授这样认为,刑法目的与安定性的实现与其他实质的犯罪论有着十分密切的关系。第二,对于形式解释论来说,比较难以产生一个新的理论创新。第三,在形式解释论中,实质解释有可能会逾越罪刑法定的原则,但是对于实质解释论来说,可以从多个方面来论证这种担忧是没有必要的。第四,对于社会来说,比较需要的是实质解释。在现代社会,实质性的解释是比较符合现代化需求的[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