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 林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上海 200120)
创新型企业是新时代经济发展洪流下的产物,是新经济重要的微观载体。但是,由于其高风险的特点,在我国经济体系逐步完善下,也面临着资金集结方面的约束与限制,其发展与生存受到一定的威胁。当前,随着我国社会主义经济体系建设,逐渐改进、完善资本市场体系,国家对创新型企业的重视程度也不断提高,为了尽可能地帮助创新型企业发展,中国政府相继出台了存托凭证制度以及科技创新板制度,为国内投资者的经济效益提供保障。为了促进创新型企业在国内上市融资,本文分析了国内外不同行业的上市规则,并提出优化创新型企业上市规则的建议。
创新型企业在我国上市难,其主要原因是由于我国硬性的财务指标,虽然当前我国针对科技创新企业的上市制定了五套财务标准,但是,由于创新型企业的发展初期需要将大量资金使用到产品研发及推广上,这样就无法完整评估企业市值,也就没有办法依据财务标准判定其是否具备上市标准。基于此,相关单位在面对创新型企业特殊发展特性时,应当适当优化创新型企业上市标准及股票发行上市条件,并依据企业实际发展状况与市场导向对财务测试指标要求进行调整,打破传统企业市场价值判断标准,为其创建合适的评价体系。当前,政府开通了科技创新板块,即为科技创新企业提供专业的上市指导以及制定特殊的上市标准,但是其政策只对科技型企业开放[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