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宗霖
(北京市京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广东 深圳 518000)
随着我国金融体系的发展,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作为一种新型的投资方式出现在人们日常生活中,丰富了人们的投资渠道、为人们带来巨大收益的同时,也为人们带去了一些风险。回顾过去数十年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运行中出现的各种风险问题,可以发现诱发过去各种问题的原因大都是因为法律监管不足所导致的。那么究竟该如何优化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领域的法律监管呢?下文将围绕这一问题进行阐述。
所谓私募股权投资基金(Private Equity Invest-ment),也可以称之为“私募股权基金(Private Equity,PE)”,通常是指由基金管理人以非公开的方式向少数机构投资者和自然人募集资金,从事私人股权投资的基金。私募股权基金20世纪70年代起源于美国,在20世纪90年代是国际私募股权基金的高峰发展期,大量的金融机构将资金投入私募股权基金领域。而在中国,1995年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设立境外中国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吸引了大批外资风险投资基金(Venture Capital,VC)进入中国市场,经过21世纪初期互联网泡沫的破灭,国际经济环境和我国政府都开始反思和关注风险投资的政策制度建设。随后我国出台了多部法律法规,也在2005年启动股权分置改革,多层次资本市场也逐步完善和发展[1]。
截至目前,我国金融投资领域有关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研究已经持续近……